德清乾元朱小平诊所,办公室地址位于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德清县乾元镇县桥赵家弄口,我门诊主要提供中西医结合科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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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门诊地址:
- 德清县乾元镇县桥赵家弄口 -
- 固定电话:
- (0572)842174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朱小平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3000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2-842174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德清乾元朱小平诊所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朱小平 | 100% | 人民币3万元 |
德清乾元朱小平诊所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丁家弄**、**号 | 德清县乾元镇县桥赵家弄口 | 2019-12-1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3149755 | 2017-12-0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 | 一般经营项目: 无 | 2015-07-1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7月16日)。 | 2015-07-1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7月16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2-08-0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无 | 一般经营项目: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7月16日)。 | 2012-08-01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4 | 2009-08-06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4 | 2009-08-06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中西医结合诊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7月16日)。行业代码: 8530兼营: 无经营方式: 诊治 | 经营范围: 内科诊疗(有效期限至2009年7月11日)。行业代码: 8530兼营: 无经营方式: 诊治 | 2009-08-06 |
注册号: ******** | 注册号: ********814 | 2009-08-06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814 | 2009-08-0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德清县乾元镇县桥赵家弄口; 邮政编码: 313200; 电话: ****** | 住所: 德清县乾元镇南街162号; 邮政编码: 313200; 电话: ****** | 2006-12-19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内科诊疗(有效期限至2009年1月11日)。行业代码: 8530兼营: 无经营方式: 诊治 | 经营范围: 中西医结合科诊治(有效期限至2007年1月17日)。行业代码: 8530兼营: 无经营方式: 诊治 | 2006-12-19 |
住所变更 | 住所: 德清县乾元镇县桥赵家弄口 邮政编码: 313200 电话: 8421747 | 住所: 德清县乾元镇南街162号 邮政编码: 313200 电话: 8421747 | 2006-12-19 |
住所变更 | 住所: 德清县乾元镇南街162号 邮政编码: 313200 电话: 8421747 | 住所: 乾元镇南街162号 邮政编码: 313200 电话: 8421747 | 2006-01-2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中西医结合科诊治(有效期限至2007年1月17日)。行业代码: 8530兼营: 无经营方式: 诊治 | 经营范围: 中西医结合科诊治(有效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行业代码: 8530兼营: 无经营方式: 诊治 | 2006-01-24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德清县乾元镇南街162号; 邮政编码: 313200; 电话: ****** | 住所: 乾元镇南街162号; 邮政编码: 313200; 电话: ****** | 2006-01-24 |
德清乾元朱小平诊所的行政处罚
德卫计医罚[2015]18号 | 县卫计局 | 案件名称:德清乾元朱小平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
主要违法事实:德清乾元朱小平诊所将医疗废物(24支已使用过的一次性压舌板)混入生活垃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第四类传染病服务类第69条的规定,我局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千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德清县财政局德清县卫生监督所罚没款收入专户,银行地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11月24日。
| 2015-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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