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 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质监罚字〔2015〕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黄国相;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事实和证据:2015年1月14号,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电梯,该台电梯规格型号为LEGY,出厂编号为1104000007,安装单位是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经电话请示局分管领导,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并责令限期改正。2015年1月16日,我局对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进行调查立案。立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积极取证。 经过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3日,公司营业执照号为330381000291119,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叁拾万元整,住所为瑞安市马屿镇马北村双屿南路189号套房101-6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30772052-0,法人代表为黄国相,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 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使用的该台电梯(产品编号1104000007)尚未办理注册登记,该台电梯是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生产,出厂日期2011年04月,出厂编号为1104000007,产品型号为LEGY,额定速度1米/秒,站门数7站7门,由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产权人是金康同,安装初始作为个人住宅私梯使用。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租用金康同的房子作为办公用房。2014年12月22日,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告知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停用该台电梯,要求整改并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主观上麻痹大意,未经再次检验合格就擅自使用该台电梯,一直到2015年1月14日被我局查处。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属于一年内首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结果,在我局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使用该台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委托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尽快进行整改。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一)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代表黄国相身份证、经理吉海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责任人的身份情况。 (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提取的证据照片三张(见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 (三)现场开具的安全监察指令书、查封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电梯被我局查封的事实。 (四)宾馆询问笔录两份,记录了当事人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承认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及与现场笔录进行印证。 (五)安装公司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电梯安装公司的基本情况,并说明安装公司已明确告知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要在电梯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六)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一份,证明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电梯安装改造资格。 (七)电梯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电梯安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电梯及安装、管理人员情况。 (八)温州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出具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依据通知书,证明2014年12月22日,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案件性质:瑞安市京豪宾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决定:鉴于该宾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工作,且未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监检合格的电梯; 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由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瑞安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地址:万松东路,账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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