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志成皮革制品厂

工厂简介

欢迎来到平阳县志成皮革制品厂,一家自2004年05月14日起就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扎根的皮革制品厂制造业企业。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麻园工业区雁湖西路3号,我们以皮革制品加工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志成皮革制品已有20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赵章金,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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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平阳县水头镇麻园工业区雁湖西路3号
固定电话:
(05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厂长:
赵章金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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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平阳县志成皮革制品厂
简称:志成皮革制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皮革制品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326608008123
发证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3-05-06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04年05月14日
所属分类:皮革制品厂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平阳县 平阳县水头镇
类型:工厂
顺企编码:51845712

平阳县志成皮革制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BTXQ55R注册号:********08123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7-09-1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BTXQ55R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7-09-15
组成形式管理片号: 水头第九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湖乡;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pyst067管理片号: 水头第七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湖乡;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pyst0672009-02-06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4-5-14 至 2013-2-5营业期限: 2004-5-14 至 2012-3-172009-02-06
住所变更住所: 平阳县水头镇麻园工业区雁湖西路3号 邮政编码: 325405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头镇住所: 平阳县水头镇南湖乡农场 邮政编码: 325405 电话: 63875941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头镇2009-02-06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管理片号: 水头第九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湖乡;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pyst067管理片号: 水头第七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湖乡;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pyst0672009-02-06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4-5-14 至 2013-2-5营业期限: 2004-5-14 至 2012-3-17 2009-02-06
管理片号: 水头第九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湖乡;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pyst067管理片号: 水头第七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湖乡;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pyst0672009-02-06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平阳县水头镇麻园工业区雁湖西路3号; 邮政编码: 32540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头镇住所: 平阳县水头镇南湖乡农场; 邮政编码: 32540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头镇2009-02-06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管理片号: 水头第九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湖乡;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pyst067管理片号: 水头第七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湖乡;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pyst0672009-02-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赵章全赵章金2008-03-18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4-5-14 至 2012-3-17营业期限: 2004-5-14 至 2008-4-13 2008-03-18
注册号: ********08123 注册号: ********484 2008-03-18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08123 注册号: ********484 2008-03-18
经营者赵章全 [新增]赵章金 [退出]2008-03-18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08123注册号:********4842008-03-18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4-5-14 至 2012-3-17营业期限: 2004-5-14 至 2008-4-132008-03-18
名称变更平阳县志成皮革制品厂***2008-03-18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842008-03-18

平阳县志成皮革制品厂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6〕30号县环保局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6〕30号

 

当事人:

平阳县志成皮革制品厂,经营者赵章金,注册号330326608008133,组织机构代码L3413203-9,经营场平阳县水头镇麻园工业区雁湖西路3号

平阳县志成皮革制品厂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6年3月7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移膜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04年5月创办移膜加工项目建成后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移膜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移膜废水经集水池回收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移膜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移膜项目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移膜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排放口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投入移膜项目生产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移膜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6年3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30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30号) 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2016年4月13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决定不予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移膜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移膜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移膜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移膜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移膜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水头分理处(平阳县水头镇径川中路2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64月13日

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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