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江北区洪塘中路233号308室,我公司主要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内陆上货运代理;仓储。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洪塘中路233号308室
固定电话:
(0574)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龚勇波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5000
地区编码:
330205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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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简称:晶杰国际物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内陆上货运代理;仓储。
营业执照号码:913302056655697953
发证机关: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3-2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7年08月21日
注册资本:5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物流服务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江北区 江北区洪塘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51863886

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龚勇波45%人民币247.5万元
刘光斌35%人民币192.5万元
鲍杰杰20%人民币110万元

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7-8-21 至营业期限: 2007-8-21 至 2017-8-202017-03-29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2017-03-2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7953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2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2016-03-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7953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2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110; 百分比: 20% 姓名: 刘光斌; 出资额: 192.5; 百分比: 35%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247.5; 百分比: 45% 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220; 百分比: 40%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330; 百分比: 60% 2011-11-17
投资人备案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刘光斌;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1-11-17
投资人备案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1-04-20
实收资本变更550( + 10% )5002011-04-20
注册资本变更550( + 10% )5002011-04-20
注册资本(金)变更5505002011-04-20
实收资本变更5505002011-04-20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220; 百分比: 40%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330; 百分比: 60% 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40%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60% 2011-04-2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2010-08-2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内陆上货运代理;仓储。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仓储。2010-08-20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仓储;许可经营项目: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10年9月29日)。行业代码: 5720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仓储。行业代码: 57202007-10-09

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龚勇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鲍杰杰监事

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北公路罚[2015]03(41)10136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11月19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3962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0.4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4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长征。装载货物为钢带,从三狮水泥厂到洪塘今新。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1013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2
北公路罚[2015]03(41)0199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1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3962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2.1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1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长征。装载货物为钢带,从余姚钢带厂到镇海码头。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19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1
镇公路罚[2016]03(41)10295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1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方晗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050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2.4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4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俞泽龙。装载货物为调味品,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29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29
鄞公路罚[2015]03(41)0180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2月0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316330212奉化-钱湖19K+600M进行检查,浙B2068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1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金良。装载货物为集装箱,从江东到云龙。本机关于2015年02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2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18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2-04
鄞公路罚[2016]03(41)067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1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28330212下应-大道X00K+800M进行检查,浙B963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0.4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4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金良。装载货物为集装箱,从宁波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67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1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5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1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80.8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0.8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 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7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09
慈公路罚[2016]03(41)10369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8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8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6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09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0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27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1.1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1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09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3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8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8.4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4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09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4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8.8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8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75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09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1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3.9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9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09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2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7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5.7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7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09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6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9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8.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09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8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0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4.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09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7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3.5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5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09
奉公路罚[2015]03(41)0151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2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X323330283上张-畸山3K+500M进行检查,浙B3525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3.4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4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任立勇。装载货物为玻璃易碎品,从宁波码头到奉化三横经济开发区。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1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4-22
奉公路罚[2015]03(41)0265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0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X001330283宁波-西坞4K+200M进行检查,浙B3633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0.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闫朝华。装载货物为外贸卫浴,从宁海顶格卫浴有限公司到北仑码头。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26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06
绍市公路联罚〔2015〕J291号绍兴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05月05日05时54分驾驶员俞泽龙驾驶车牌号为浙B9050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废铜从上虞到绍兴,途经绍三线6K+5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54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54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05-05
浙绍市公路(非)简罚〔2016〕LH39号绍兴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7月13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长征驾驶车牌号为浙B39628/浙B2C7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酱油从宁波到绍兴,途经绍三线K9+300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00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00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8-17
浙绍市公路罚〔2016〕LH336号绍兴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8月17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长征驾驶车牌号为浙B39628/浙B2C7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集装箱(废铜)从宁波到绍兴,途经绍三线K8+900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11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11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8-17
虞公路简罚〔2015〕C358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03日10时30分驾驶员任立勇驾驶车牌号为浙B35258/浙B0A6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开发区到盖北,途经边沥线14K+2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70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20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2-04
浙绍虞公路简罚〔2016〕A409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07日00时00分驾驶员苏建峰驾驶车牌号为浙B96365/浙B5657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集装箱从上虞到宁波,途经329国道K86+100时,绍兴市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49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49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7-08

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镇海区分公司镇海区三零区俞范东路388号2011-05-11 00:00:00.000

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赵完芬与吴齐进、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2-25 (2016)浙0109民初字第47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浙江分公司宁波宇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8-03 (2015)甬鄞民初字第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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