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公路罚[2015]03(41)10136号 |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1月19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3962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0.4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4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长征。装载货物为钢带,从三狮水泥厂到洪塘今新。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1013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9-22 |
北公路罚[2015]03(41)0199号 |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1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3962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2.1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1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长征。装载货物为钢带,从余姚钢带厂到镇海码头。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19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9-21 |
镇公路罚[2016]03(41)10295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1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方晗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050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2.4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4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俞泽龙。装载货物为调味品,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29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8-29 |
鄞公路罚[2015]03(41)0180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2月0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316330212奉化-钱湖19K+600M进行检查,浙B2068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1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金良。装载货物为集装箱,从江东到云龙。本机关于2015年02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2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18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2-04 |
鄞公路罚[2016]03(41)0677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28330212下应-大道X00K+800M进行检查,浙B963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0.4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4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金良。装载货物为集装箱,从宁波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67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8-11 |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5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1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80.8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0.8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 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7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9-09 |
慈公路罚[2016]03(41)10369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8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8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6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9-09 |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0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1.1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1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9-09 |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3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18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8.4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4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9-09 |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4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8.8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8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75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9-09 |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1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3.9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9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9-09 |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2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7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5.7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7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9-09 |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6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9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8.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9-09 |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8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0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4.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9-09 |
慈公路罚[2016]03(41)10377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200M进行检查,浙B396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2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3.5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5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涛。装载货物为面粉,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37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9-09 |
奉公路罚[2015]03(41)0151号 |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2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X323330283上张-畸山3K+500M进行检查,浙B3525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3.4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4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任立勇。装载货物为玻璃易碎品,从宁波码头到奉化三横经济开发区。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1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22 |
奉公路罚[2015]03(41)0265号 |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0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X001330283宁波-西坞4K+200M进行检查,浙B3633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0.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闫朝华。装载货物为外贸卫浴,从宁海顶格卫浴有限公司到北仑码头。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26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7-06 |
绍市公路联罚〔2015〕J291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5月05日05时54分驾驶员俞泽龙驾驶车牌号为浙B9050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废铜从上虞到绍兴,途经绍三线6K+5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54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54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5-05 |
浙绍市公路(非)简罚〔2016〕LH39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7月13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长征驾驶车牌号为浙B39628/浙B2C7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酱油从宁波到绍兴,途经绍三线K9+300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00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00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8-17 |
浙绍市公路罚〔2016〕LH336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8月17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长征驾驶车牌号为浙B39628/浙B2C7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集装箱(废铜)从宁波到绍兴,途经绍三线K8+900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11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11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8-17 |
虞公路简罚〔2015〕C358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03日10时30分驾驶员任立勇驾驶车牌号为浙B35258/浙B0A6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开发区到盖北,途经边沥线14K+2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70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20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12-04 |
浙绍虞公路简罚〔2016〕A409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07日00时00分驾驶员苏建峰驾驶车牌号为浙B96365/浙B5657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集装箱从上虞到宁波,途经329国道K86+100时,绍兴市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49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49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