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199号二层A257室,我公司主要提供冷热饮品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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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199号二层A25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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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
简称: | 仟果企业管理 |
父公司 | 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冷热饮品制售(凭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481000132998 |
发证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6-17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3年01月22日 |
所属分类: | 企业管理公司 |
所属城市: | 嘉兴企业网 海宁市 海宁市长安镇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51870487 |
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冷热饮品制售(凭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业:冷热饮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月6日止)。 | 2016-06-1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9D | 注册号:********3299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5-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9D | 注册号:********3299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5-17 |
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海地税长罚[2015]7号 | 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分局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8日对该单位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于2014年11月26日购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专用)30份,号码为4855030-4855059。在使用过程中,将2份(一式三联)作废发票(发票号码4855030-4855031)遗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该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决定对该单位上述丢失发票的行为处11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宁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3-24 | ||
浙海地税长罚[2015]7号 | 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分局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8日对该单位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于2014年11月26日购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专用)30份,号码为4855030-4855059。在使用过程中,将2份(一式三联)作废发票(发票号码4855030-4855031)遗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该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决定对该单位上述丢失发票的行为处11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宁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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