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钱库镇万春堂药店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苍南县钱库镇万春堂药店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苍南县钱库镇货运街61号,我公司主要提供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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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苍南县钱库镇货运街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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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7-64472716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陶开苗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3717728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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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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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76447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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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苍南县钱库镇万春堂药店有限公司
简称:钱库镇万春堂药店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零售(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327000216784
发证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3-28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4年09月26日
注册资本:5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药店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苍南县 苍南县钱库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51955118

苍南县钱库镇万春堂药店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陶开苗100%人民币5万元

苍南县钱库镇万春堂药店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61XQ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6-03-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61XQ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6-03-28

苍南县钱库镇万春堂药店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陶开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陶春监事

苍南县钱库镇万春堂药店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苍市监处字〔2016〕133号县食品药监局

201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对位于苍南县钱库镇货运街61号的苍南县钱库镇万春堂药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营业场所内摆放的药品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及购进验收记录。2016年3月21日,我局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开办在苍南县钱库镇货运街61号的苍南县钱库镇万春堂药店有限公司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据当事人交待,上述药品是分多次从个人处购得。经查实,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苍南县钱库某某某药店有限公司等2个品规,2个批次,数量共计11盒,货值307元。至2016年3月17日止,本案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苍南县钱库镇万春堂药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本局决定: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被扣押的药品11盒;

(二)处以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1074.5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苍南县钱库镇龙亭西路155号即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0日

 

2016-05-20
苍市监处字〔2016〕133号违反药品管理规定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药品11盒;(二)处以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1074.5元。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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