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建德市杨村桥镇三路里 -
- 经理:
- 金惠明
- 经理手机:
- 138****2968 未核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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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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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7****9476 |
手机号码 | 138****296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琪皓 | 60% | 人民币30.0万元 |
沈小平 | 40% | 人民币20.0万元 |
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沈小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琪皓;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沈小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惠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8-03-0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78295 | 注册号:********3400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78295 | 注册号:********3400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6 |
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金惠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沈小平 | 监事 |
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建土政罚决【2015】9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 德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建土政罚决[2015]9号 被处罚单位 :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惠明 单 位 地 址 :建德市杨村桥镇三路里工业功能区 案 由 :非法占地 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经批准取得位于杨村桥镇杨村桥村4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建设,并于2012年6月20日办理了建国用(2012)第25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企业于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在经依法批准的土地上建造厂房,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超批准范围占用杨村桥镇杨村桥村土地507平方米。所占土地中236平方米为建设用地、3平方米为耕地、268平方米为裸地,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455平方米、建筑面积455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均属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杨村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笔录;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由建德市土地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违法用地测绘图纸;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5、由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纸及说明;7、建国用(2012)第25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8、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式呈报表;9、杭州洛畅隆皮业时装有限公司与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 本局于2015年4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或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按照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执[2008]39号《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规定“非法占地类,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其他项目,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的罚款幅度,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07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455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07平方米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2675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罚款缴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德支行(户名:建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0080273*******1202015)。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 2015-04-13 |
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建德市金峰电器工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1-07 | (2016)浙0182行审8号 |
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1-07 | (2015)杭建刑初字第6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