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B幢115号,我公司主要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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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B幢115号
经理:
黄格青
经理手机:
135****5517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25000
地区编码:
330326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5****5517
座机号码0577-6388066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
父公司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91330326550513302X
发证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15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0年01月25日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房地产开发商 » 平阳县房地产开发商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平阳县 » 平阳县昆阳镇
顺企编码:51963450

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上海安洋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人民币10万元

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2020-11-17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上海安洋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企业名称: 上海安洋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11-17
章程备案新章程-2020-09-29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2020-09-25
行业代码变更5131: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2020-09-25
名称变更平阳伟源贸易有限公司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09-25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0-01-242020-03-31
住所变更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A幢***号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B幢***号2020-03-31
注册资本变更*********2018-08-24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上海安洋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企业名称: 上海安洋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8-08-24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上海安洋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2016-11-11
投资人(股权)变更企业名称: 上海安洋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30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30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6-11-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251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1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251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15
注册资本变更**********2014-12-11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4-12-11
实收资本变更30000( + 200% )100002014-12-11
注册资本变更30000( + 200% )100002014-12-11
注册资本(金)变更30000100002014-12-11
实收资本变更30000100002014-12-11
投资人(股权)变更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30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4-12-11
投资人(股权)变更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1-12-16
注册资本(金)变更1000075002011-12-16
实收资本变更1000075002011-12-16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1-12-16
注册资本变更10000( + 33.33333% )75002011-12-16
实收资本变更10000( + 33.33333% )75002011-12-16
注册资本(金)变更750020002011-04-20
实收资本变更750020002011-04-20
投资人(股权)变更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1-04-20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1-04-20
实收资本变更7500( + 275% )20002011-04-20
注册资本变更7500( + 275% )20002011-04-20

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黄格青执行董事
黄格青经理
郑崇泽监事

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地税稽罚[2016]7号平阳县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6年1月 5日至2016年7月 31日对你单位2013年 1 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在业务宣传、广告、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购房客户赠送礼品,对购房客户取得的礼品所得,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人所得税。有以下记账凭证:记账凭证2013年1月25日第00048号-1/1,在“销售费用”科目支出礼品费用38655元;记账凭证2013年7月31日第00062号-1/1,在“管理费用”科目支出礼品费用18354元;记账凭证2013年7月22日第00055号-1/1,在“管理费用”科目支出礼品费用10000元;记账凭证2013年7月22日第00054号-1/1,在“销售费用”科目支出礼品费用33987.20元。记账凭证2013年9月27日第00046号-1/1,在“销售费用”科目支出礼品费用22050元。以上金额小计123046.20元。记账凭证2014年7月24日第00047号-1/1,在“管理费用”科目支出礼品费用15190元;记账凭证2014年11月20日第00047号-1/1,在“销售费用”科目支出礼品费用19620元。以上金额小计34810元。 2、你公司2013年度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中列支票据帖现利息901987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影响当期损益; 2014年公司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中列支票据帖现利息706760元,在财务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票据帖现利息205158.33元;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6760元;余额205158.33元,未作纳税调整,影响当期损益。 二、处罚决定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决定处以少扣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5785.62元; 同时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决定处以2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785.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昆阳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或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2016-08-15
平土资罚〔2015〕4号县国土局

 

平土资罚20154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3月份擅自在平阳县昆阳镇良种场2号地块(红墅湾家园)东西两侧超占用地建造绿化地,超占用地面积297.26平方米。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河流,在平阳县昆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为河流。我局201519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7.26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297.2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5945.2元(伍仟玖佰肆拾伍元贰角)。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5945.2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平阳县财政局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罚款交纳帐号: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账号:*45开户行:建行平阳县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5116

 

 

抄送:县府办、昆阳镇政府、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昆阳管理分局


2015-01-16

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平阳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阳售楼部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D幢一层03号2011-08-12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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