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单位地址:
-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昌路457号
- 固定电话:
- 0577-8686116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老板:
- 王少聪
- 邮政编码:
- 325000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86861168 |
座机号码 | 0577-869130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龙湾永强水电职工技协服务部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永强水电站工会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温州市龙湾永强水电职工技协服务部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145338512 | 2016-02-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512X | 注册号:********6672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22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昌路457号;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永中街道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永强电站内);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永中街道 | 2013-10-24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昌路457号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永中街道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永强电站内)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永中街道 | 2013-10-2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王少聪 | 王建华 | 2011-07-15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7439 | 行业代码:7430 | 2011-07-15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王少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新增] | 姓名: 王建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退出] | 2011-07-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王少聪 | 王建华 | 2011-07-15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7439 | 行业代码:7430 | 2011-07-15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王少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 姓名: 王建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 2011-07-15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66725 | 注册号: ********137 | 2011-04-12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66725 | 注册号: 137 | 2011-04-12 |
变更注册号 | 137 | 556 | 2001-11-26 |
名称变更 | 温州市龙湾永强水电职工技协服务部 | 温州市瓯海永强水电职工技协服务部 | 2001-11-26 |
登记机关变更 | 龙湾分局 | 瓯海分局 | 2001-11-26 |
变更注册号 | ********137 | ********556 | 2001-11-26 |
变更注册号 | ********556 | ********-2 | 1999-04-30 |
变更注册号 | 556 | -2 | 1999-04-30 |
温州市龙湾永强水电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王少聪 | 负责人 |
温州市龙湾永强水电职工技协服务部的行政处罚
温龙统罚决字[2015]第025号 | 区统计局 | 2015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报统计报表数据质量进行现场稽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统计违法。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1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统计违法行为予以补充立案。 现已查明,当事人聘请的统计人员张*,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统计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构成了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 2、当事人单位统计员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于证明案件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3、2015年11月11日当事人企业统计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明违法事实; 4、当事人相关人员确认上报的《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用于证明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2015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统罚告字[2015]第02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统计局 2015年11月20日 | 2015-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