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金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简介

绍兴金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绍兴市胜利东路越府名园营业房1号,我公司主要提供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绍兴市胜利东路越府名园营业房1号
固定电话:
0575-88581902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陈新昌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2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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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5-88001161
座机号码0575-8858190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绍兴金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金汇典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9月09日止)
营业执照号码:330600000155633
发证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11月27日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典当行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绍兴县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62923807

绍兴金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7.3%人民币2019万元
陈新海18%人民币540万元
李水良10.7%人民币321万元
刘徽2%人民币60万元
绍兴市中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2%人民币60万元

绍兴金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9月09日止)2018-11-27
管辖单位变更越城区局蕺山所越城区局蕺山所2018-11-27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972G注册号:********55633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972G注册号:********55633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08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刘徽;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企业名称: 绍兴市中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李水良; 出资额: 321; 百分比: 10.7%姓名: 陈新海; 出资额: 540; 百分比: 18%企业名称: 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19; 百分比: 67.3%;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林涛; 出资额: 51; 百分比: 1.7% 姓名: 刘徽;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 企业名称: 绍兴市中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郭章娟; 出资额: 270; 百分比: 9% 姓名: 马朝炎; 出资额: 270; 百分比: 9% 姓名: 周蕾英; 出资额: 270; 百分比: 9% 企业名称: 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19; 百分比: 67.3%;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5-02-16
投资人备案姓名: 刘徽;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绍兴市中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李水良;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陈新海;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企业名称: 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林涛;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刘徽;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绍兴市中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郭章娟;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马朝炎;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蕾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企业名称: 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5-02-16

绍兴金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陈新昌执行董事
陈锦晶经理
马朝炎监事

绍兴金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市地税稽罚字[2016]2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3月4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一)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违法事实 1、2013年12月,完成租入固定资产改建,入账“待摊费用”计557330元。房租合同剩余租期为2013年12月—2017年11月。2013年税前可扣除摊销额116114元,实际扣除289811.6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78200.56元。2014年税前可扣除摊销额139332.50元,实际扣除267518.4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28185.90元。 2、2013年12月,摊销没有实际发生“待摊费用—装修”计218500元(实为2013年6月委托加工定制的一批纪念银币,这批纪念银币至检查日尚封存在库),并在税前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18500元。 3、2013年度,取得营业收入1010360.98元,账载业务招待费金额26645元(在“管理费用——办公费”列支),按照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5051.80元,实际扣除26645元,多扣除21593.2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1593.20元。 4、2012年12月,书立财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1份,总金额241450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414.50元。2013年5月,书立加工承揽合同1份,总金额2185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09.30元。 5、2013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24.17元,以上第1—第3项合计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18293.76元,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523.80元(本次查补印花税。该企业2012年年底设立,当年无收入,相关费用均转入2013年),核实调增515769.96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514245.7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8561.45元,已缴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8561.45元。 2014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20194.21元,以上第1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185.90元,调增2013年的亏损弥补数1524.17元,核实调增1297107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49904.2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624767元,已缴30048.5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2427.52元。 (二)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支持: 1、2013年、2014年“在建工程”、“待摊费用—装修”,“管理费用”明细账复印件,相关结转凭证复印件,用以用以证明违法事实一。 2、2013年“待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待摊费用—装修”,“管理费用”明细账复印件;相关入账、结转凭证复印件;该企业相关员工关于该批纪念银币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违法事实二。 3、2012年、2013年“待摊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复印件;相关结转凭证复印件;2013年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用以证明违法事实三。 4、加工定制合同、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用以证明违法事实四。 5、对你单位前财务负责人周旦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周旦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对你单位现财务负责人高诗琴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高诗琴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说明你单位对上述问题税务处理情况。 6、我局《税务稽查签证》及《工作底稿》各4份,以证明你单位确认上述违法事实的事实。 7、你单位向我局递交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8、我局《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清单,以证明本局实施税务检查和调取证据等程序的合法性。 上述税务违法事实,你单位签证无异议,相关证据已收录在卷。 二、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四条基准,你单位在检查时配合检查,情节较轻,故按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基准进行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照《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基准,你单位在检查时配合检查,情节较轻,故按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基准进行处罚。 三、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查处的涉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经处罚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对你单位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0494.4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61.9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1756.3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3-28

绍兴金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绍兴市龙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绍兴金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6-02 (2016)浙0602民初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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