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乐清市虹桥镇建强村虹港路,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经营。仓储保管、分批包装、配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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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乐清市虹桥镇建强村虹港路 -
- 固定电话:
- 0577-613126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许金龙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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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61312600 |
手机号码 | 136****796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金仓 | 41% | 人民币41万元 |
王剑 | 13% | 人民币13万元 |
许金龙 | 13% | 人民币13万元 |
倪志兴 | 13% | 人民币13万元 |
郑联波 | 7% | 人民币7万元 |
张乐梅 | 7% | 人民币7万元 |
吴呈高 | 6% | 人民币6万元 |
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吴呈高;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许金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李秀美;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吴呈高;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许金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李秀美;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022-03-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吴呈高 | 许金龙 | 2022-03-16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汽车东站 | 乐清市虹桥镇建强村虹港路 | 2018-06-22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6-22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0-11-15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10-11-15 至 2020-11-14 | 2016-03-2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64437144 | 2016-03-2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6月28日) | 2016-03-23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0-11-15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10-11-15 至 2020-11-14 | 2016-03-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144L | 注册号:********3980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3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乐清市虹桥镇建强村虹港路; 邮政编码: 325608;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虹桥镇 | 住所: 乐清市虹桥镇建强村虹江路; 邮政编码: 325608;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虹桥镇 | 2014-07-09 |
住所变更 | 住所: 乐清市虹桥镇建强村虹港路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虹桥镇 | 住所: 乐清市虹桥镇建强村虹江路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虹桥镇 | 2014-07-0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6月28日)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7月12日) | 2013-07-12 |
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许金龙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吴呈高 | 监事 |
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乐运罚决字[2015] 第3303825115100873号 | 乐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案件来源:检测站移交2015年06月17日10时30分,陶其松驾驶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浙C.E6597货车在驻乐清市汽车综合检测站办公室进行二保维护盖章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二保记录卡上登记的有效期是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6月17日已逾期壹个多月未进行二级维护。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6-18 | ||
乐运罚决字[2015] 第3303825115100875号 | 乐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案件来源:检测站移交2015年05月27日9时45分,陶其松驾驶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浙C.E6598货车在驻乐清市汽车综合检测站办公室进行二保维护盖章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二保记录卡上登记的有效期是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5月27日已逾期贰个多月未进行二级维护。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6-18 | ||
乐运罚决字[2015] 第3303825115100982号 | 乐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案件来源:检测站移交 2015年7月13日15时30分,陶其松驾驶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浙C.E6599货车, 在驻综合检测站办公室进行二保维护盖章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二保记录卡上登记的有效期是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7月13日已逾期贰个多月未进行二级维护。 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7-14 | ||
乐运罚决字[2015] 第3303825115101733号 | 乐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案件来源:路面巡查查获 2015年12月21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虹桥汽车新东站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执法人员周寿豹、万建跃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证号周寿豹 3303114045;万建跃 3303114073),当事人许金龙出示道路经营许可证壹本,经查该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地址为虹桥镇建强村虹港路,现在虹桥汽车新东站从事货运经营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改变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保存清单1份,其它书证1份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乐清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可以给予行政相对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行政相对人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给予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 2015-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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