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安吉县高禹镇天子湖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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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2-5629656 未核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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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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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骏盛胶粘纸塑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冯广枝 | 30.0% | 人民币900万元 |
邓锦培 | 16.00% | 人民币480万元 |
钟文显 | 16.00% | 人民币480万元 |
唐武芳 | 13.00% | 人民币390万元 |
赵洪华 | 12.00% | 人民币360万元 |
欧钜标 | 8.00% | 人民币240万元 |
彭明凤 | 5.00% | 人民币150万元 |
浙江骏盛胶粘纸塑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胶粘纸塑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 | 胶粘纸塑加工,销售。 | 2020-02-24 |
多证合一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20-02-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2113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2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2113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彭明凤;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欧钜标;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赵洪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唐武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邓锦培;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钟文显;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冯广枝;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彭明凤;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欧钜标;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赵洪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唐武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邓锦培;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钟文显;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冯广枝;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2-01-09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0( + 50% ) | 2000 | 2012-01-09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50% ) | 2000 | 2012-01-0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彭明凤;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姓名: 欧钜标; 出资额: 240; 百分比: 8%姓名: 赵洪华; 出资额: 360; 百分比: 12%姓名: 唐武芳; 出资额: 390; 百分比: 13%姓名: 邓锦培; 出资额: 480; 百分比: 16%姓名: 钟文显; 出资额: 480; 百分比: 16%姓名: 冯广枝;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30% | 姓名: 彭明凤;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5% 姓名: 欧钜标; 出资额: 160; 百分比: 8% 姓名: 赵洪华; 出资额: 240; 百分比: 12% 姓名: 唐武芳; 出资额: 260; 百分比: 13% 姓名: 邓锦培; 出资额: 320; 百分比: 16% 姓名: 钟文显; 出资额: 320; 百分比: 16% 姓名: 冯广枝;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30% | 2012-01-09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00 | 2000 | 2012-01-09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0 | 2000 | 2012-01-09 |
实收资本变更 | 2000 | 1000 | 2010-06-29 |
实收资本变更 | 2000( + 100% ) | 1000 | 2010-06-29 |
浙江骏盛胶粘纸塑科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冯广枝 | 董事长 |
邓锦培 | 董事 |
欧钜标 | 董事 |
赵洪华 | 董事兼总经理 |
唐武芳 | 董事 |
钟文显 | 监事 |
彭明凤 | 监事 |
浙江骏盛胶粘纸塑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安环罚字〔2015〕75号 | 县环保局 | 安 吉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环罚字〔2015〕75号
浙江骏盛胶粘纸塑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23000069724 组织机构代码证:69528721-1 企业法人:赵洪华 地址:安吉县高禹镇天子湖工业园区 2015年8月3日,安吉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压敏胶及离型纸生产、销售,并提供了项目环评报告批准文件(湖环建[2010]186号),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湖环建验[2015]9号)。厂区北侧存在压敏胶包装桶清洗车间,现场有工人使用乙酸乙酯从事成品包装桶清洗工作,经查得知,该清洗工序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现场勘察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及现场照片10张;环评报告批准文件(湖环建[2010]186号)、环评验收文件(湖环建验[2015]9号)复印件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安吉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管理科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份等。 2015年8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环听告字[2015]66号),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1、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的轻微过失,规定时间内主动消除影响;2、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经营困难;3、积极进行整改,杜绝再次发生。此次罚款望给予减免。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于你的陈述申辩理由充分,减轻罚款申请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期在3个月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递铺镇胜利西路468号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缴纳罚款(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环保局一),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2日 | 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