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彩虹庄(集团)是一家涉及纺织、时装、投资、房产、物业等领域的复合型集团公司。 在纺织行业里,彩虹庄是定位于中高端面料的大型生产商,年产量为: 7000吨针织坯布,12000吨染色布,3000万米印花布;其产品远销欧美、日韩、中东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建立了完善的国际销售网络。在时装领域里,创建了自己高端时尚女装品牌INQ, 并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已经在全国各地建立了100多家门店。 在投资、房产、物业领域里, 彩虹庄旗下的中国轻纺城墙纸墙布市场是根据绍兴县委、县政府建设国际纺织品制造中心和国际纺织品贸易中心的战略方针及满足广大专业采购商及外商的采购需求,按照划行归市要求规划投资建设的中国轻纺城唯一的专业墙纸墙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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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
经理:
周静
经理手机:
1373528410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zjSXZYH1@126.COM
邮政编码:
312000
地区编码:
3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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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zjSXZYH1@126.COM
手机号码137****41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简称:彩虹庄印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91330621743471620N
发证机关: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19日
注册资本:600万美元 (万元)
所属分类:纺织业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绍兴县 绍兴县柯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顺企编码:68262973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宁远国际有限公司306万美元
马建新294.0万美元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周静周静2021-04-23
经营范围变更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生产、加工:针纺织品;针纺织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2019-03-07
多证合一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019-03-0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周樑;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周静;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马建新;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马建新;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姓名: 周樑;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周静;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马建新;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马建新;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2019-01-16
住所变更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2017-01-12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2073; 电话: ******;住所: 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2073; 电话: ******;2017-01-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620N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31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1-0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620N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31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1-0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周静,马建新,马建新,周樑 [新增]周静,马建新,马建新,马福寿 [退出]2015-09-16
投资人备案姓名: 马建新;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远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宁远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G.T.L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姓名: 马建新;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6-09-20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马福寿;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 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 姓名: 周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长姓名: LINDA LING;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 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 姓名: 周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长2006-09-20
投资人备案姓名: 马建新;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远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宁远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G.T.L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姓名: 马建新;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6-09-20
企业类型变更合资经营(港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2006-09-20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马建新;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94; 百分比: 49%企业名称: 宁远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306; 百分比: 51%;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宁远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25%;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G.T.L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156; 百分比: 26%;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马建新;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94; 百分比: 49% 2006-09-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马福寿;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姓名: 周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长姓名: LINDA LING;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 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 姓名: 周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长 2006-09-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LINDA LING;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姓名: LINDA LING;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2004-0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总经理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长2004-0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总经理2004-0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周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长姓名: 周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347; 性别: ; 职务: 董事2004-01-07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周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长姓名: 周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2004-01-07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总经理2004-01-07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总经理姓名: 马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长2004-01-07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LINDA LING;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姓名: LINDA LING;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 职务: 董事2004-01-07
法定代表人变更周静马建新2004-01-07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周静董事长
马建新总经理
马建新董事
周樑董事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5]193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193号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31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162-0

法定代表人:周静

地址: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二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苯胺进管浓度为2.63mg/L,氨氮进管浓度为29.4mg/L,总磷进管浓度为2.9mg/L,总氮进管浓度为90.6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4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杨雪荣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9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9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19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贰拾伍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2015-09-18
绍柯环罚字[2016]26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26号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31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162-0

法定代表人:周静

地址:滨海工业区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三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总磷进管浓度为1.74mg/L,苯胺进管浓度为1.25mg/L,总氮浓度为79.6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0月26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杨雪荣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1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1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伍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2016-01-14
绍柯环罚字[2016]129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129号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31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162-0

法定代表人:周静

地址:滨海工业区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四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2015年第四季度监督性监测中色度为128倍、苯胺浓度为1.49mg/L、总氮浓度为149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0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杨雪荣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4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3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9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柒佰壹拾柒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2016-05-17
绍柯环罚字[2016]173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173号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31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162-0

法定代表人:周静

地址:滨海工业区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6年第一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进管污水色度为256倍、苯胺浓度为26mg/L、总氮浓度为85.4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1月21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杨雪荣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6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5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16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柒佰叁拾伍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2016-06-14
绍柯环罚字[2016]236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236号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31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162-0

法定代表人:周静

地址:滨海工业区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6年第二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苯胺浓度为1.25mg/L、总氮浓度为55.1 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4月28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杨雪荣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7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7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21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柒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2016-07-29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6746918彩虹庄地毯席垫27商标已注册2008-05-27
6746916彩虹庄设计研究42商标无效2008-05-27
6746917彩虹庄材料加工40商标已注册2008-05-27
6746915彩虹庄广告销售35商标无效20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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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302860866S外观设计2014-07-02面料李洪樑
CN302860872S外观设计2014-07-02面料李洪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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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绍兴柯桥合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傅见林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八五丘地段1.4159%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国兴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1号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柯桥门市部绍兴县柯桥万商路港越新都精品三期3幢103、104号2005-08-30 00:00:00.000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王长娥与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5-12 (2016)浙0603民初3534号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与朱伟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5-09 (2016)浙0603民初3118号
覃少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3-16 (2016)浙0602刑初123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3-16 (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81号
上海洁润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12-28 (2016)浙0603民初11342号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2014-06-20 (2009)绍越商初字第2932号
杨洪飞与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10-09 (2012)浙绍民终字第849号
陶桂芳与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2014-06-21 (2009)绍越民初字第523号
杨洪飞与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6-20 (2012)绍民初字第1540号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2014-06-20 (2010)绍越商初字第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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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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