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 -
- 固定电话:
- 0577-5577166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黄福贵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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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7-55771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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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共感电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福贵 | 25% | 人民币250万元 |
赵忠信 | 25% | 人民币250万元 |
黄友美 | 25% | 人民币250万元 |
王三龙 | 25% | 人民币250万元 |
浙江共感电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联络员备案 | 现联络员姓名:赵忠信;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黄友美;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 2022-09-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赵忠信;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赵忠信;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新增] | 姓名: 王三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王三龙;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退出] | 2022-09-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忠信 | 王三龙 | 2022-09-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王三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黄福贵;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19-09-2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三龙 | 黄福贵 | 2019-09-29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黄友美;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王三龙;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黄友美;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黄福贵;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9-09-2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黄福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黄福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7-2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402J | 注册号:********6446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7-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福贵 | 黄友美 | 2016-07-26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黄福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黄福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7-26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黄福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黄友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黄福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7-2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402J | 注册号:********6446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7-26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福贵 | 黄友美 | 2016-07-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黄福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黄福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黄友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7-2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7-25 |
浙江共感电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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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美 | 监事 |
黄福贵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浙江共感电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乐环罚字143号 | 市环保局 | 浙江共感电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和违法事实、证据 201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涉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已查明,你单位已经温州市环保局同意投入试生产(2015年1月15日-2015年7月14日)。6月17日执法人员例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南面一层、四层前处理的废气处理塔处理液经PH试纸测试显酸性,北面一层、二层废气处理塔未正常运行。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4张共2页,表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从事电镀加工,虽已经温州市环保局同意投入试生产,但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回执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5年7月15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5]1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并于2015年7月16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主动放弃权利。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乐清市环境监察大队开具相关单据后,罚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02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 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