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豪顺包装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6幢,7幢,我公司主要提供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纸板容器、不干胶标识、五金配件、电子元件制造、加工;纸箱、印刷辅料、泡沫塑料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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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6幢,7幢
- 固定电话:
- 0573-8672815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胡佳斌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4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兴豪顺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胡佳斌 | 55% | 人民币82.5万元 |
胡炳 | 45% | 人民币67.5万元 |
嘉兴豪顺包装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幢,*幢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 | 2017-06-26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胡佳斌; 出资额:**.*万; 百分比: **% 姓名: 胡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胡佳斌; 出资额:**.*万; 百分比: **% 姓名: 梁靓;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胡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05-22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 | 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 | 2017-05-2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826D | 注册号:********82670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9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826D | 注册号:********82670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9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2319 | 行业代码:2230 | 2015-11-19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纸板容器、不干胶标识、五金配件、电子元件制造、加工;纸箱、印刷辅料、泡沫塑料批发、零售。 | 一般经营项目: 纸板容器、不干胶标识、五金配件、电子元件制造、加工;纸箱、印刷辅料、泡沫塑料批发、零售。 | 2015-11-19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2319 | 行业代码:2230 | 2015-11-1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826D | 注册号:********82670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9 |
嘉兴豪顺包装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胡佳斌 | 执行董事 |
胡佳斌 | 经理 |
梁靓 | 监事 |
嘉兴豪顺包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环罚字[2016]78号 | 县环境保护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字[2016]78号 当事人:嘉兴豪顺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94724826D 地址: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佳斌 201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决定于2016年5月2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主要从事纸箱印刷加工生产。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成并于2014年4月正式投入生产,201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6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4、现场勘察笔录1 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6、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废水排入外环境。 本局于2016年7月1 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一)当事人正常生产过程中无污水排放,印刷机、印刷版上冲洗产生的水性油墨部分回用于生产。(二)本次污水外流属于意外事故,外流水量很小,对环境影响较小。(三)公司规模很小,经营困难。要求减轻处罚。2016年7月22日经本局案件集体审议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环保设施已建,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肆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建设项目停止生产;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 25日 | 2016-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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