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51号N4-12室,我公司主要提供餐饮企业管理,中型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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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51号N4-12室
- 固定电话:
- 021-6227852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黄永健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20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上海旺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皇府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100万元 |
上海旺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餐饮企业管理 ,中型饭店(含熟食卤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2-22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8-12-13 章程修正案 | 无 | 2019-02-22 |
上海旺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黄永健 | 执行董事 |
黄永麟 | 监事 |
上海旺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静市监案处字〔2015〕第060201510038号 | 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警告 | 2015-02-11 | 2015-02-11 |
沪食药监(静)罚处字[2016]第2320165247号 | null |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2016-09-01 | 2016-09-01 |
沪食药监(静)罚处字[2016]第2320165031号 | null |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给予警告。(二)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2016-01-16 | 2016-01-16 |
沪食药监(静)罚处字[2016]第2320165247号 | null |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2016-09-01 | 2016-09-01 |
静市监案处字〔2015〕第060201510038号 | null |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2-11 | 2015-02-11 | |
沪食药监(静)罚处字[2016]第2320165031号 | null |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给予警告。(二)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2016-01-16 | 2016-01-16 |
静市监案处字〔2015〕第060201510038号 | 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警告 | 2015-02-11 | 2015-02-11 |
静市监案处字〔2016〕第060201610295号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等。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执行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榕金针菇”一袋、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蔬友金针菇”三袋、“鱼板”(已开封)一袋、“VIFON Tuong o’t”(蒜蓉辣椒酱)四瓶;三、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 2016-09-01 | 201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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