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临安市天目山镇对石村 -
- 经理:
- 姚利家
- 经理手机:
- 1375086938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93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姚利家 | 50% | 人民币50万元 |
郑力 | 50% | 人民币50万元 |
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对石村 | 临安市天目山镇对石村 | 2020-08-26 |
名称变更 | 杭州临安佳锦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 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 | 2020-08-26 |
行业代码变更 | 0143:花卉种植 | 0211:林木育种 | 2020-08-26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 2020-08-26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08-03 | 2020-08-2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0196 | 注册号:********5406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29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 姚利家, 50万; 郑力, 50万; | 股东: 姚利家, 50万; 章慧莲, 50万; | 2016-06-2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57941019 | 2016-06-29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姚利家, **万; 郑力, **万; [新增] | 股东: 姚利家, **万; 章慧莲, **万; [退出] | 2016-06-29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临安市天目山镇对石村; 许可经营项目: 种植、销售:普通种植材料(苗木):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造林苗(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电话:; | 住所: 临安市藻溪镇对石村; 许可经营项目: 种植、销售:普通种植材料(苗木):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造林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7日)。; 电话:; | 2013-07-04 |
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姚利家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章慧莲 | 监事 |
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林罚书字[2015]第7号 | 市林业局(农业局) |
临安市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林罚书字[2015]第7号
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 2015年6月8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天目山镇对石村直坞里有一块林地被挖已建管理用房,经初查,该林地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所挖。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6月8日对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0年9月,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雇人在天目山镇对石村直坞里开挖平整林地,并于2015年5月建造了生产管理用房,经勘验已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93.9平方米(折合0.29亩)。林地性质为用材林林地。该林地是从对石村松溪三组租来的。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一份,证明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自2010年9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天目山镇对石村直坞里开挖平整林地,并于2015年5月建造管理用房的情况。 2、2015年6月10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管理房的事实存在及已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93.9平方米。 3、2015年6月8日的证人证言一份、编号为临山对字第025号《浙江省临安县山林所有权证》复印件和山林承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所开挖林地的权属及林地转让情况。 4、万分之一地形图、小班因子一览表各一份,证明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开挖的林地为用材林林地。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姚利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证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姚炜全权办理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关于林地的相关事宜。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建管理用房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用材林林地面积0.29亩,符合《临安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权裁量实施标准》“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4亩以下的”,应适用从轻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015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林罚先告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到30元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15年9月10日之前恢复原状; 2、并处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叄拾玖元整(1939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71010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林业局 2015年6月18日 | 2015-06-18 | ||
临林罚书字[2015]第7号 | 市林业局 |
临安市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林罚书字[2015]第7号
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 2015年6月8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天目山镇对石村直坞里有一块林地被挖已建管理用房,经初查,该林地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所挖。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6月8日对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0年9月,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雇人在天目山镇对石村直坞里开挖平整林地,并于2015年5月建造了生产管理用房,经勘验已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93.9平方米(折合0.29亩)。林地性质为用材林林地。该林地是从对石村松溪三组租来的。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一份,证明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自2010年9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天目山镇对石村直坞里开挖平整林地,并于2015年5月建造管理用房的情况。 2、2015年6月10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管理房的事实存在及已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93.9平方米。 3、2015年6月8日的证人证言一份、编号为临山对字第025号《浙江省临安县山林所有权证》复印件和山林承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所开挖林地的权属及林地转让情况。 4、万分之一地形图、小班因子一览表各一份,证明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开挖的林地为用材林林地。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姚利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证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姚炜全权办理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关于林地的相关事宜。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建管理用房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用材林林地面积0.29亩,符合《临安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权裁量实施标准》“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4亩以下的”,应适用从轻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015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林罚先告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到30元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临安市佳锦园艺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15年9月10日之前恢复原状; 2、并处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叄拾玖元整(1939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71010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林业局 2015年6月18日 | 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