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诸暨市大唐镇杭金公路北侧大唐轻纺袜业城
- 固定电话:
- 0575-8771080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邵陈光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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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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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771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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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何永水 | 45% | 人民币2700万元 |
陈学军 | 25% | 人民币1500万元 |
傅永忠 | 15% | 人民币900万元 |
何仁兔 | 15% | 人民币900万元 |
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60999027 | 2016-05-0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90278 | 注册号:********8890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90278 | 注册号:********8890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5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傅永忠;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15%姓名: 何仁兔;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15%姓名: 陈学军; 出资额: 1500; 百分比: 25%姓名: 何永水; 出资额: 2700; 百分比: 45% | 姓名: 傅永忠;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15% 姓名: 何仁兔;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15% 姓名: 何永水; 出资额: 1200; 百分比: 20% 姓名: 陈学军; 出资额: 1500; 百分比: 25% 姓名: 邵陈光; 出资额: 1500; 百分比: 25% | 2011-03-03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傅永忠;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何仁兔;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学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何永水;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傅永忠;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何仁兔;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何永水;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学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邵陈光;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1-03-0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实业投资;会议及展览服务;批发零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 一般经营项目: | 2010-12-31 |
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何永水 | 董事长 |
陈学军 | 副董事长 |
何仁兔 | 董事 |
傅永忠 | 监事 |
邵陈光 | 经理 |
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行执罚决字[2015]第65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袜都国际中心商业办公项目违法建设一案,本局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查处。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1年8月开始在大唐镇轻纺袜业城北侧A地块建造中国袜都国际中心商业办公项目,在建造中,未经诸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建筑层高、建筑内部结构等,造成实际建造商业办公项目与规划文本有多处不一致的地方。经我局委托诸暨市金业建设有限公司评估,违建部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叁佰肆拾玖万捌仟玖佰柒拾陆元整(3498976元)。 以上事实有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2015年7月10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诸行执罚听告字[2015]第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遵守城市规划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应尽义务,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被处罚人补办规划变更手续,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捌佰玖拾柒元(349897元)。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地址: 诸暨农商银行营业部(诸暨市百瑞香江大酒店旁边),帐户: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01]。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 2015-07-10 |
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戚建江、陈水莲与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6-12 | (2016)浙06民终966号 |
陈涛与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6-12 | (2016)浙06民终963号 |
沈仙灿、章夏琴与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6-12 | (2016)浙06民终965号 |
陈保松、戚益君与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6-12 | (2016)浙06民终964号 |
陈涛与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2017-02-18 | (2016)浙民申2975号 |
戚建江、陈水莲与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2017-02-18 | (2016)浙民申2974号 |
沈仙灿、章夏琴与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2017-02-18 | (2016)浙民申29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