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3楼L3-21-25号
- 经理:
- 葛红边
- 经理手机:
- 1373672898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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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27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 |
简称: | 高格美容 |
父公司 | 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美容服务 化妆品,保健食品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02000202015 |
发证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4年07月10日 |
所属分类: | 居民服务业 |
所属城市: | 温州企业网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81303984 |
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7255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7255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24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美容服务 | 许可经营项目: 美容服务(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2015-07-22 |
名称变更 | 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 | 温州思妍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 | 2015-07-2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化妆品,保健食品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美发用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销售 | 2015-07-22 |
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鹿卫医罚[2016]005号 | 区卫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鹿卫医罚[2016]005号 当事人: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3楼L3-21-25的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如下:1、该公司已于2014年08月20日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证号为:浙卫公证字[2014]第330302P00806号,许可项目是美容店。2、该公司里摆放有壹台维娜丝脱毛美容仪和医用超声耦合剂2支。3、在该公司现场发现顾客资料3份,里面有记载脱毛消费项目和收费金额。 现已查明: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从2015年8月20 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在位于温州市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3楼L3-21-25的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由未取得相关医师资格证书的美容师候某和该财富分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维娜丝脱毛美容仪给三位顾客进行腋下脱毛治疗的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擅自经营的时间达4个月多18天,且认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为贰仟肆佰元(24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另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级管理目录》中美容皮肤科项目有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等,据此可以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医疗美容范畴。 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从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该公司聘用的美容师候某用维娜丝脱毛美容仪给三位顾客进行腋下脱毛治疗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合计收入人民币贰仟肆佰元(2400元)。且候光芬未取得相关医师资格证书,擅自执业时间达4个月多18天,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 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6个月,或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裁量幅度罚款为3000—7000元,由于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是第一次被本机关查处,已责令立即整改且2016年1月11日复查该公司美容部已予整改,根据以上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本机关给予温州高格美容有限公司财富分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温鹿卫医证保【2016】20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所列的壹台维娜丝脱毛美容仪和医用超声耦合剂贰支;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元(2400元)3、罚款人民币陆仟玖元(6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各网点(储蓄所),账号*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或鹿城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 内向 鹿城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3.9 | 2016-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