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永嘉县三江街道后江村沿河路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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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7-6733620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文景彩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高挺 | 100% | 人民币150万元 |
温州文景彩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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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9878D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9878D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24 |
温州文景彩印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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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挺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高方正 | 监事 |
温州文景彩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永安监管罚〔2016〕52号 | 县安监局 |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安监管罚〔2016〕52号 2016年6月8日,我局三江安监所执法人员对温州文景彩印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察,发现该单位涉嫌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16年 6月 21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由我局三江安监中队执法人员负责经办。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文景彩印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6年6月8日,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 2、2016年6月12日,调查人员对温州文景彩印有限公司厂长进行了1次询问,制作《谈话笔录》1份,并提取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实。 3、2016年6月12日,调查人员提取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 4、2016年6月12日,调查人员提取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厂长关系。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温州文景彩印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端正,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案件经办人建议给予适中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温州文景彩印有限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纳罚款程序:凭本处罚决定书先到本局办公室开具缴款发票,再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永嘉分行; 户名:永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帐号:*9 地址永嘉县国大影城楼下楼。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 7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 2016-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