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洪武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柑桔之乡、中国蜂蜜之乡衢州,龙游浙西再生资源综合市场A7-07号,我公司主要提供二手车经销,汽车零配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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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龙游浙西再生资源综合市场A7-07号
- 经理:
- 李龙林
- 经理手机:
- 1386797918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4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9188 |
手机号码 | 136****13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龙游洪武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龙林 | 66.666666666667% | 人民币2.0万元 |
姜安翠 | 33.333333333333% | 人民币1.0万元 |
龙游洪武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0562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10-23 |
住所变更 | 住所: 龙游浙西再生资源综合市场A*-**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湖镇镇 | 住所: 龙游县湖镇镇马报桥村龙兰路北侧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湖镇镇 | 2014-02-13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龙游浙西再生资源综合市场A7-07号; 邮政编码: 3244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湖镇镇 | 住所: 龙游县湖镇镇马报桥村龙兰路北侧; 邮政编码: 3244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湖镇镇 | 2014-02-13 |
龙游洪武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李龙林 | 执行董事 |
李龙林 | 总经理 |
姜安翠 | 监事 |
龙游洪武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5]03(41)0066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施庆、包建明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6K+100进行检查,浙HE725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骆霞线6K+000(庄俞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3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3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龙游洪武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增。装载货物为石子,从杭州建德到镇海炼化。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庄俞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06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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