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横溪镇工业功能区省道路21号
- 经理:
- 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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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6696822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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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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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8229 |
手机号码 | 133****218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晓 | 60% | 人民币90.0万元 |
李文军 | 40% | 人民币60.0万元 |
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 2019-07-1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07369996 | 2017-09-2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的项目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2014-08-11 |
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晓 | 执行董事 |
陈晓 | 经理 |
李文军 | 监事 |
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兰)质监罚字〔2016〕15号 | 市质监局 | 兰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质监罚字〔2016〕15号 被处罚单位: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 住 所:兰溪市横溪镇工业功能区省道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 事实和证据:2016年5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正在正常生产作业。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正在印制海鸥牌双面刀片包装盒,印制好的成品包装小盒60万个、包装大盒6万个。其中,大盒包装上印有“海鸥牌双面刀片、中国上海”等字样和编号为“6901997923010”的商品条码。检查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承印的海鸥牌双面刀片包装盒所对应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1、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1000081206,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2、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初承接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海鸥牌双面刀片包装盒印刷业务,5月20日左右开始印制,其中大包装盒上印有“6901997923010”商品条码,承印前未向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索要并查验相应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3、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协查, “6901997”为上海裕华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相应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3月14日; 4、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共印制了6万个印有“6901997923010”商品条码的海鸥牌双面刀片包装盒(大),货值2550元,未销售。 5、调查时,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了厂商识别代码为“69408921”的商品条码证书(系统成员名称: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4年8月2日),但仍无法提供上述刀片包装盒上印有的“6901997923010”所对应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说明了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陈晓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包装盒实物样品大、小各1份,说明了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印制海鸥牌双面刀片包装盒及刀片包装盒上印有“6901997923010”商品条码的事实; 证据三: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说明了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授权书复印件共4页、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1份,说明了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在印制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海鸥牌双面刀片包装盒前,未查验包装盒上商品条码所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并复印留存的事实。 释法与裁量: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认为: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在印制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海鸥牌双面刀片包装盒前,未查验包装盒上商品条码所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并复印留存,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承印人承接印制商品条码以及含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和其他物品“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够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应没收印有“6901997923010”商品条码的海鸥牌双面刀片包装盒(大)6万个;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告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22日直接送达了(兰)质监罚告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意见。 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兰溪市晓蔚印刷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①没收印有“6901997923010”商品条码的海鸥牌双面刀片包装盒(大)6万个 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处罚单位(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罚款向兰溪市信用联社的兰溪市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帐号*217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处罚单位(人)不服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6月28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承印人承接印制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标志,商品条码,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标志,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以及含有以上标志的包装物和其他物品,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 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承印的物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2016-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