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苍南县马站镇南新街63号 -
- 固定电话:
- 05776466163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李芳君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ruanwr@126.com |
座机号码 | 0577-6466163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苍南县南新药店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芳君 | 50% | 人民币2.5万元 |
阮文瑞 | 50% | 人民币2.5万元 |
苍南县南新药店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44011272 | 2016-03-1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72J | 注册号:********3461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14 |
苍南县南新药店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李芳君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阮文瑞 | 监事 |
苍南县南新药店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苍市监处字〔2016〕118号 | 县食品药监局 | 根据群众举报,2016年3月16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矾山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马站镇南新街63号的苍南县南新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柜台内摆放有药品克拉霉素胶囊、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等,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及购进验收记录。根据实际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措施并下发《扣押物品决定书》1份。2016年3月17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南新药店有限公司,开办在苍南县马站镇南新街63号,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据当事人交待,上述药品是案发前从无合法证照的个人处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经查实,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米非司酮片、克拉霉素胶囊等11个品规,12个批次,数量共计87盒(支),货值596.55元。至2016年3月16日止,上述药品尚未销售,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苍南县南新药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本局决定: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被扣押的药品87盒(支); (二)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087.93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2号即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
| 2016-05-03 | ||
苍市监处字〔2016〕118号 | 违反药品管理规定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被扣押的药品87盒(支); (二)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087.93元。 | 2016-05-31 | 2016-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