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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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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 黄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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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丽芬 | 100% | 人民币5万元 |
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无储存场所经营: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丙烷(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0-12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远航路***号综合楼一楼 |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东三路***号(浙江友腾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室) | 2020-10-12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东三路***号(浙江友腾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室) | 瑞安市南滨街道阁一村小学一弄*号 | 2019-03-27 |
经营范围变更 | 无储存场所经营: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丙烷(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无储存场所经营: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销售(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2019-03-27 |
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黄丽芬 | 执行董事 |
林少洁 | 监事 |
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 市安监局 | 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安监管罚〔2016〕第6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无储存场所经营: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 2016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一建筑物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建筑物内存有危险化学品压缩二氧化碳9瓶,每瓶15公斤。经查,上述危险化学品(压缩二氧化碳)属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所有,该储存点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针对上述情况,检查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初步分析,执法人员认为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其专用仓库内,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报请立案,局领导于2016年8月12日批准对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方式为无储存场所经营,该公司未持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带储存经营的许可证。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从瑞安市星耀气体有限公司购入压缩二氧化碳用于销售经营,并将上述危险化学品一建筑物内,该建筑物(储存点)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2016年8月12日,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拍摄储存一建筑物内的危险化学品照片2张。 (二)2016年8月12日,调查人员分别对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员进行了询问,各制作《询问笔录》1份。 (三)2016年8月12日,调查人员现场提取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摘录1份。 2016年9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瑞安监管罚告〔2016〕第65号)、听证告知书(瑞安监管听告〔2016〕第65号)由当事人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签收。同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虽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该许可经营方式为无储存经营。此外,该公司并未持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带储存经营的许可证。该公司在位于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阁一村沿江路53号对面一建筑物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压缩二氧化碳9瓶的行为,属于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应参照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中序号28中(1)“未将1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1种剧毒化学品以及1种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瑞安市杰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瑞安市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个月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 10 月 8日 | 2016-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