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台州市黄岩头陀镇前陈村 -
- 固定电话:
- (057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牟锡荣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8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黄岩荣达模塑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牟锡荣 | 66.6667% | 人民币12万元 |
邵玲斐 | 33.3333% | 人民币6万元 |
牟锡荣 | 66.6667% | 人民币12万元 |
邵玲斐 | 33.3333% | 人民币6万元 |
黄岩荣达模塑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70247 | 注册号:********99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24 | |
在原章程第十一条中增加一项“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 详见原章程。 | 2009-05-22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牟锡荣; 出资额: 12; 百分比: 66.67%姓名: 邵玲斐; 出资额: 6; 百分比: 33.33% | 姓名: 牟锡荣; 出资额: 6; 百分比: 33.33% 姓名: 牟锡根; 出资额: 6; 百分比: 33.33% 姓名: 邵华林; 出资额: 6; 百分比: 33.33% | 2005-06-13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 住所: 台州市黄岩头陀镇前陈村; 邮政编码: 000009; 电话: ;管辖单位:头陀镇 | 住所: 台州市黄岩头陀镇孙西村; 邮政编码: 000009; 电话: ;管辖单位:头陀镇 | 1996-11-06 |
黄岩荣达模塑厂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牟锡荣 | 负责人 |
黄岩荣达模塑厂的行政处罚
[2015]黄土资罚3号 | 区国土分局 | 当事人:黄岩荣达模塑厂 法定代表人:牟锡荣 案 由:未经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你单位用地在办理确权手续过程中,经重新实地测量,发现实际用地超批准用地面积建厂房,经现场拍照、勘查、查阅相关资料后,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依法立案。 查明事实如下: 你单位于1995年及2001年经批准取得位于黄岩头陀前陈村工业小区用地2628平方米,其中一宗1271平方米于1995年经黄土字(95)124号文以划拨方式批准,并已经台黄国土划补字(2005)322号文件批准补办出让手续,已领取黄国用(2005)第009000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一宗1357平方米用地是2001年经黄土字(2001)第A200110030004号文批准,并已领取黄国用(2009)第00900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你单位拟将二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合并,经重新测量,该地块总用地超批准面积164.67平方米,该未批用地位于二宗地中间,目前现状系通道和部分平房,上述土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经查阅,在黄岩区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中,该地块系建设用地,在头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基本事实; 证据二: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勘测图、违法用地规划地类证明各一份,以证明违法事实、违法占地面积和土地性质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占用土地,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听证等书面申请。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厂房,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行为。 据此,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64.67平方米土地; 2、拆除你单位非法占用164.67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构筑物;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64.67平方米土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49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市黄岩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黄岩农业银行,帐号:*405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 2015-04-13 | ||
[2015]黄土资罚3号 | 区国土分局 | 当事人:黄岩荣达模塑厂 法定代表人:牟锡荣 案 由:未经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你单位用地在办理确权手续过程中,经重新实地测量,发现实际用地超批准用地面积建厂房,经现场拍照、勘查、查阅相关资料后,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依法立案。 查明事实如下: 你单位于1995年及2001年经批准取得位于黄岩头陀前陈村工业小区用地2628平方米,其中一宗1271平方米于1995年经黄土字(95)124号文以划拨方式批准,并已经台黄国土划补字(2005)322号文件批准补办出让手续,已领取黄国用(2005)第009000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一宗1357平方米用地是2001年经黄土字(2001)第A200110030004号文批准,并已领取黄国用(2009)第00900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你单位拟将二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合并,经重新测量,该地块总用地超批准面积164.67平方米,该未批用地位于二宗地中间,目前现状系通道和部分平房,上述土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经查阅,在黄岩区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中,该地块系建设用地,在头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基本事实; 证据二: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勘测图、违法用地规划地类证明各一份,以证明违法事实、违法占地面积和土地性质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占用土地,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听证等书面申请。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厂房,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行为。 据此,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64.67平方米土地; 2、拆除你单位非法占用164.67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构筑物;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64.67平方米土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49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市黄岩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黄岩农业银行,帐号:*405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 2015-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