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宁海县桑洲镇麻岙村王家 -
- 厂长:
- 王尚晴
- 厂长手机:
- 1885821567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8****567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海县宣盈文具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尚晴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宁海县宣盈文具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王尚晴;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无 | 2013-07-01 |
资金数额变更 | 10( + 400% ) | 2 | 2013-07-0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 + 400% ) | 2 | 2013-07-0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文具、五金件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文具、五金件加工。 | 2013-07-01 |
企业类型变更 |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2013-07-0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 | 2 | 2013-07-0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王尚晴;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 无 | 2013-07-01 |
宁海县宣盈文具厂的行政处罚
[2016]宁环行罚决字第029号 | 县环保局 |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行罚决字〔2016〕第029号
当事人: 宁海县宣盈文具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26603034996(1/1) 组织机构代码:L4427755-7 负责人:王尚晴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21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11月在宁海县桑洲镇麻岙村王家建成卷笔刀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2016年5月23日,我局对你厂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现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厂卷笔刀加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你厂卷笔刀加工项目位于宁海县桑洲镇麻岙村王家,生产设备2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有62吨压铸车1台、抛光机1台、振抛机2台。生产工艺为:铝锭-压铸成型-振抛-氢氟酸清洗-磁力抛光-组装-成品。2016年1-5月份约生产卷笔刀100万只。 二、你厂无卷笔刀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你厂卷笔刀加工项目未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 我局认为,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之规定,你厂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6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你厂卷笔刀加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2、2016年5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照片1证明了本案当事人为宁海县宣盈文具厂;照片2-3证明了项目生产区及生产实地情况;照片4证明了项目生产的原料情况。 3、2016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通过对你厂负责人王尚晴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你厂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建成卷笔刀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4、宁海县宣盈文具厂项目环评审批档案查阅申请的函和复函各1份,证明我局没有你厂卷笔刀加工项目环评批复资料。 5、其他证据: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你厂负责人王尚晴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016年6月15日,我局作出《宁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行罚听告字[2016]0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6年6月16日直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宁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行罚听告字[2016]第029号)、《宁海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之规定,并按照《宁波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计算所得此次违法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卷笔刀加工项目生产。 2、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海支行(执收单位编码:XXXXXX;收入项目:XXXXXXXXX;收款人全称宁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人帐号:XXX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 2016-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