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兴达四路18号西面第1间
- 经理:
- 马红礼
- 经理手机:
- 1825895662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1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2****662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简称: | 顺途机电设备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空压机、通用机械设备,日用五金制品,建筑材料(不含木竹材料、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具、服装、鞋帽,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日用橡塑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工艺礼品、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玩具、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汽车销售事务代理(不含保险代理)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784000206159 |
发证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4年07月03日 |
注册资本: | 1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机械设备公司 |
所属城市: | 金华企业网 永康市 永康市西城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86792661 |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马超 | 50% | 人民币5.0万元 |
马波 | 50% | 人民币5.0万元 |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马波;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马波;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孙丰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马红礼;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9-08-2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马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马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马红礼;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马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9-08-2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马波 | 马红礼 | 2019-08-20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周塘村金大塘自然村***号自东往西第五间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兴达四路**号西面第*间 | 2019-03-04 |
经营范围变更 | 空压机、通用机械设备、日用五金制品、建筑材料(不含木竹材料、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具、服装、鞋帽、汽车、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日用橡塑制品、工艺礼品、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玩具、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汽车销售事务代理(不含保险代理);道路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详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空压机、通用机械设备,日用五金制品,建筑材料(不含木竹材料、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具、服装、鞋帽,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日用橡塑制品、工艺礼品,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玩具、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汽车销售事务代理(不含保险代理);道路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详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3-04 |
经营范围变更 | 空压机、通用机械设备,日用五金制品,建筑材料(不含木竹材料、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具、服装、鞋帽,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日用橡塑制品、工艺礼品,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玩具、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汽车销售事务代理(不含保险代理);道路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详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空压机、通用机械设备,日用五金制品,建筑材料(不含木竹材料、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具、服装、鞋帽,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日用橡塑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工艺礼品、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玩具、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汽车销售事务代理(不含保险代理) | 2017-09-29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马红礼;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马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孙丰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马红礼;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09-0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923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923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17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兴达四路18号西面第1间; 邮政编码: 321300; 电话: ********5;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城 | 住所: 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兴达四路18号西面1-6间; 邮政编码: 321300; 电话: ********5;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城 | 2014-09-18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兴达四路**号西面第*间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城 | 住所: 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兴达四路**号西面*-*间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城 | 2014-09-18 |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马红礼 | 执行董事 |
马红礼 | 经理 |
孙丰顺 | 监事 |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鄞公路罚[2016]03(41)0888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10月2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G329杭朱线198K+300M进行检查,浙GL108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33.1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振浪。装载货物为铝锭,从嵊州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8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10-27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386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386号 行政相对人: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礼 委托代理人:叶俊武,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驾驶员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叶俊武于2015年07月16日驾驶车牌号为浙GL1109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康象珠运载石子到永康十里牌,途经大永线30K+8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0.64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20.64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叶俊武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叶俊武做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叶俊武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本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回答询问。 2015年07月17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386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叶俊武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GL1109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50.64吨,该车超限20.64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叶俊武于2015年07月16日驾驶车牌号为浙GL1109的 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康象珠运载石子到永康十里牌,途经大永线30K+8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0.64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GL1109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GL1109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GL1109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叶俊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三轴车超限量在18-22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3500-5000元”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配合本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 2015-07-20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993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993号 行政相对人: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礼 委托代理人:石炳安,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驾驶员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石炳安于2015年12月03日驾驶车牌号为浙GL1327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康城东运载沙子到永康城西,途经330线197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1.76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21.76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石炳安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石炳安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12月04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99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石炳安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GL1327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51.76吨,该车超限21.76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石炳安于2015年12月03日驾驶车牌号为浙GL1327的 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康城东运载沙子到永康城西,途经330线197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1.76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GL1327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GL1327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GL1327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石炳安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三轴车超限量在18-22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3500-5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 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 2015-12-04 | ||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7845115000101号 | 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8月05日09时2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长城民本路三星4S店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叶俊武浙G.L1109自卸车,从永康市花街运载石子到永康市长城铁牛公司。驾驶人员叶俊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8-05 | ||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7845115000323号 | 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10月18日15时3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下楼村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永康市顺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周国山驾驶浙G.L1117自卸车,运载统砂从永康市溪心到永康市溪口村。驾驶人员周国山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