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龙游县小南海镇雅塘村破塘垅 -
- 固定电话:
- (057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苏金财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4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龙游清涛塑料粒子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塑料粒子加工销售;生物质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塑料粒子加工销售 | 2021-07-2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THFY76 | 注册号:********39134组织机构代码证:MA29THFY7 | 2017-08-3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5MA29THFY76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MA29THFY7 | 2017-08-30 |
龙游清涛塑料粒子厂的行政处罚
龙环罚[2015]51号 | 县环保局 | 2015年4月16日,龙游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龙游清涛塑料厂(以下简称你厂)现场检查,发现厂区有清洗设施,清洗废水经管道排入附近水塘,也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你厂停产,并拆除清洗设施,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虽已拆除清洗设施,但未停止生产。我局对你厂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厂违反环评审批文件要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增加清洗工序;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5年7月9日,我局作出《龙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与事先告知书》(龙环告[2015]5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并于2015年7月21日直接送达。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法工委复字[2007]2号文件相关规定,因你厂已拆除清洗设施,故不再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厂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龙游县财政局,帐号:龙游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