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十八号公馆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市洞头十八号公馆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西山头村三盘领海别墅领海区18号,我公司主要提供住宿服务,旅游项目开发,农业综合观光服务,旅游纪念品的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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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西山头村三盘领海别墅领海区18号
固定电话:
(05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甘良来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63388891
手机号码133****721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市洞头十八号公馆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简称:洞头十八号公馆旅游服务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住宿服务,旅游项目开发,农业综合观光服务,旅游纪念品的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22000018402
发证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5年01月13日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旅行社、旅游公司公司 » 洞头县旅行社、旅游公司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洞头县 » 洞头县北岙镇
顺企编码:87067728

温州市洞头十八号公馆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李玉花50%人民币5.0万元
甘良来50%人民币5.0万元

温州市洞头十八号公馆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西路***号***室(仅限办公使用)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西山头村三盘领海别墅领海区**号2022-02-28
行业代码变更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6190:其他住宿业2022-02-28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务服务,旅游项目开发,农业综合观光服务,旅游纪念品的零售。2022-02-28
经营范围变更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务服务,旅游项目开发,农业综合观光服务,旅游纪念品的零售。住宿服务,旅游项目开发,农业综合观光服务,旅游纪念品的零售。2019-09-02
投资人备案姓名: 李玉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甘良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李玉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甘良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09-02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5-01-122019-09-0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511G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18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西山头村三盘领海别墅领海区**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北岙镇住所: 洞头县西山头村三盘领海别墅领海区**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北岙镇2015-12-18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6190行业代码:72992015-12-1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住宿服务,旅游项目开发,农业综合观光服务,旅游纪念品的零售。一般经营项目: 旅游项目开发,农业综合观光服务,旅游纪念品的零售。2015-12-18
名称变更温州市洞头十八号公馆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洞头十八号公馆旅游服务有限公司2015-12-18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西山头村三盘领海别墅领海区18号; 邮政编码: 3257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北岙镇住所: 洞头县西山头村三盘领海别墅领海区18号; 邮政编码: 3257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北岙镇2015-12-18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6190 行业代码:72992015-12-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511G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18

温州市洞头十八号公馆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甘良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玉花监事

温州市洞头十八号公馆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洞地税直罚[2016]20号洞头县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6年5月16日对你(单位)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纳税人于2016年1月6日领购通用机打发票(旅店业)号码段为6334669—6334678,其中号码为6334669的发票三联丢失作废,6334670发票存根联遗失,该发票已开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丢失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洞头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洞头地方税务局或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洞头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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