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鹿城区康强路242号一楼,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建筑泥浆、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收集清理;土石方挖掘服务;拆迁工程承包;叉车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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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康强路242号一楼
经理:
邵连波
经理手机:
1385771118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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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8****118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诚邦环卫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建筑泥浆、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收集清理;土石方挖掘服务;拆迁工程承包;叉车装卸
营业执照号码:330302000146127
发证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09月04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鹿城区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87606991

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建勇50%人民币840万元
邵连波25%人民币420万元
陈棒鑫25%人民币420万元

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2018-08-17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2-09-032018-08-17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康宏大厦二层BC*室-*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瑞康商务楼*幢****-*2018-08-17
投资人备案姓名: 邵连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棒鑫;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建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邵连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棒鑫;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建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8-08-17
注册资本变更******2017-08-29
投资人备案姓名: 邵连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棒鑫;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建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邵连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棒鑫;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建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7-08-29
注册资本变更860( + 760% )1002017-08-29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瑞康商务楼*幢****-*温州市鹿城区康强路***号一楼2017-08-2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1435注册号:********46127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0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泥浆、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收集清理;土石方挖掘服务;拆迁工程承包;叉车装卸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泥浆、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收集清理;土石方挖掘服务;拆迁工程承包2016-07-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1435注册号:********46127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0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泥浆、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收集清理;土石方挖掘服务;拆迁工程承包一般经营项目:2013-06-09

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陈建勇监事
邵连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0308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5月21日14时37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1612自卸车、浙C.31638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6个月23天(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05月21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5-21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1455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0月14日09时43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0103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6个月02天(2015年04月10日至2015年10月12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10-1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7250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29日12时55分,驾驶员张建伟驾驶浙C.30100重型自卸货车从龙湾文昌路空车开往鹿城区牛山南路,途经瓯海大道大堡底村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调查:查扣当时浙C.30100重型自卸货车的左右两侧栏板和后栏板用钢板焊接固定加高了40公分;驾驶员张建伟于2015年2月份在龙湾状元一家修理厂将该车的栏板加高,加高是为了多装运些泥土,至查扣时未恢复原样。现查实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并附有下列证据材料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015-12-30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65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5时02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5338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超期6个月26天(2014年09月24日至2015年04月20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66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4时58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0183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年04个月22天(2014年05月08日至2015年09月30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67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5时10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5336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年3个月9天(2014年09月2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68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5时08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0228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年05个月02天(2014年05月07日至2015年10月09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69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5时13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0087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年05个月15天(2014年04月09日至2015年09月24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70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5时19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0201、浙C.30196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年5个月7天(2014年05月05日至2015年10月12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71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5时17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0225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年05个月04天(2014年05月04日至2015年10月08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72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5时24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0100、浙C.30097、浙C.30099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年5个月21天(2014年04月08日至2015年09月29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7273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案件来源:96520交办 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根据检测单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5年12月31日16时27分许,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5333、浙C.35316、浙C.35329、浙C.35335、浙C.35325、浙C.35319、浙C.35256、浙C.35287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年3个月5天(2014年09月25日至2015年12月30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2016-01-04
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24-022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7月14日7时,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凌云路康宁医院改扩建工程工地北大门口道路上存在倾倒混凝土的行为,对路面造成污染。经皮尺测量,混凝土污染路面面积为长10米,宽3米,共计30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8-17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274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0月30日凌晨,当事人所属的运输处置外运瓯海区原行政中心区20b地块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时,不按规定的路线清运,途经泰力路,运至核准后场消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2-24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294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1月24日凌晨,当事人使用运输车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途经鞋都大道动车桥下路段有建筑垃圾遗、撒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1-21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302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2月2日凌晨,当事人所属的运输车清运瓯海区原行政中心区20b地块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时,不按规定路线途经广化桥路及望江西路,运往核准的后场消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1-21
[2015]温鹿公路简罚字第049号区公路管理局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C35338的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由杨景彪驾驶,于2015年06月23日03时04分,装载垃圾从仰义驶往外垟,在途经330国道17K+100M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被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辆,车货总重33.6吨。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超限3.6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缴罚款(银行网点详见附录)。户名: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00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6-23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1-074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3月31日对你(单位)不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3月28日21时0分,你(单位)在瓯海大道辅道(与茅永公路交叉段)使用重型自卸货车不按核准的运输线路清运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重型自卸货车不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6年 5 月18 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城法告字[2016]第011-074号),你(单位)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05-18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1-079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645对你(单位)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3月31日21时30分,你(单位)在瓯海大道辅道浃底村段使用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时,沿途遗撒,污染该段路面,面积为2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途中沿途遗撒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城法告字[2016]第011-079号),你(单位)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05-18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436号区公路局

 2015年10月23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53163重型自卸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5.5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5.50吨,车牌号为浙C353163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0月23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436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53163重型自卸货车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0月23日,由李昕林驾驶,装运泥巴,从仰义启运往滨海,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5.5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5.50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0月23日浙C35316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0月23日浙C35316车辆驾驶员李昕林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0月26日对驾驶员李昕林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李昕林驾驶证、浙C35316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436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53163轴货车于2015年10月23日,以车货总重55.5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柒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10月26日        

2015-10-26
温瓯城法[2015]第002-063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4月26日0时40分,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1661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郭溪街道农房改造工程(Q-11地块)工地的建筑垃圾(废土),途径 温瞿公路(白塔殿段)有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1661的重型自卸货车,途径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公路(白塔殿段),同现场出示的路线证核准运输路线为工地——瓯海大道——任桥街——塘下街——温瞿东路——翠微大道——消纳后场的运输路线不符,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等为凭。
    当事人已当场对行为进行整改,按审批核准路线进行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完成整改。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8-11
温瓯城法[2015]第002-067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5月9日22时0分,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0228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郭溪街道农房改造安置工程(Q-11地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土),约10方,在瓯海大道凰桥段空地处置消纳,现场出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上标明的运输路线和消纳地点为工地——瓯海大道——任桥街——塘下街——温瞿东路——翠微大道——消纳后场(温州康宁医院改扩建工程),实际运输路线与消纳后场均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上的内容不符,有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违法性质为: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 温州市瓯海区建筑垃圾运输路线证复印件1份等为凭。
   鉴于当事人此次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是今年第一次实施该类别违法行为,且已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9-07
温瓯城法[2015]第002-129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2月12日22时45分,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为浙C35338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约15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废土),在瓯海区瞿溪街道真皮大世界工地前(会昌路)行驶,其现场出示的《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上显示其核准的运输路线为工地——延川路——繁荣路——景德西路——温瞿东路——景山隧道——翠微大道——104国道—鞋都大道—丰隆码头—大门岛物流围垦区,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当事人已立即纠正的路线,按准运证核准的路线进行运输处置。
    鉴于当事人此次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一年内多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按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1-08
温瓯城法处字[2016]第009-002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本机关于201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6年3月8日0时20分,使用车辆浙C35287在潘桥街道中汇路上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为废土,约13立方米(根据目测),随车携带的准运证上显示审批路线为:工地-宁波路-温巨路-翠微大道-过镜路-鞋都大道-瓯飞一期围垦,与实际运输路线不符有不按规定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违法照片2证明你(单位)2016年3月8日0时20分不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2、你(单位)法人代表邵连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不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邵连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谈话人邵连波的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20164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6]第009-002号),你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4-05
温瓯公路【2016】罚字超第00089号 区公路局

                                                                            

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瓯公路【2016】罚字超第00089号    

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一案,经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号为浙C35256车辆,由杨景彪驾驶,于2016年06月23日03:32时,从温州南驶往新城,该车辆途经瓯海大道宁波路口,因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我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测和勘验:浙C35256为3轴车辆,车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装运渣土,其车货总重57.64吨。    

     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认定其车超限27.64吨。且未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属于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我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当事人于2016年06月23日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货物30.46吨,消除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浙C35256当事人驾驶证件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书证及超限运输管理车辆检测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2016年06月23日15:32我单位依法向当事人宣读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06月23日15:42,提出书面答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及对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四十一项,决定给予当事人:    

    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温州市瓯海大道158号)处理大厅内勤室POS机刷卡交缴罚款或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缴费(收款户名: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帐号:*0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交通运输局或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    

2016年6月23日    


2016-06-23
温瓯公路【2016】罚字超第00089号 区公路局

                                                                            

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瓯公路【2016】罚字超第00089号    

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一案,经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号为浙C35256车辆,由杨景彪驾驶,于2016年06月23日03:32时,从温州南驶往新城,该车辆途经瓯海大道宁波路口,因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我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测和勘验:浙C35256为3轴车辆,车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装运渣土,其车货总重57.64吨。    

     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认定其车超限27.64吨。且未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属于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我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当事人于2016年06月23日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货物30.46吨,消除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浙C35256当事人驾驶证件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书证及超限运输管理车辆检测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2016年06月23日15:32我单位依法向当事人宣读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06月23日15:42,提出书面答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及对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四十一项,决定给予当事人:    

    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温州市瓯海大道158号)处理大厅内勤室POS机刷卡交缴罚款或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缴费(收款户名: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帐号:*0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交通运输局或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    

2016年6月23日    


2016-06-23
温瓯公路【2016】罚字超第00090号区公路局

                                                                            

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瓯公路【2016】罚字超第00090号    

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一案,经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号为浙C31682车辆,由汪永锋驾驶,于2016年06月23日04:01时,从温州南驶往新城,该车辆途经瓯海大道宁波路口,因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我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测和勘验:浙C31682为3轴车辆,车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装运渣土,其车货总重55.97吨。    

     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认定其车超限25.97吨。且未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属于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我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当事人于2016年06月23日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货物35.33吨,消除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浙C31682当事人驾驶证件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书证及超限运输管理车辆检测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2016年06月23日15:01我单位依法向当事人宣读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06月23日15:21,提出书面答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及对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四十一项,决定给予当事人:    

    处以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温州市瓯海大道158号)处理大厅内勤室POS机刷卡交缴罚款或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缴费(收款户名: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帐号:*0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交通运输局或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    

2016年6月23日    


2016-06-23
永公路 罚超决字[2016] 第135号县公路管理局

2016年3月22日11点00分左右,永嘉县公路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G104线1878K+500M路段超限运输管理中,依法对牌号为浙C30183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测,车货总重42.85吨,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本单位执法人员随即给当事人送达《永嘉县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由驾驶员温桂兴签收,责令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2016年3月22日经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汪艳宏、郭丽负责调查。在此期间,委托代理人(驾驶员)温桂兴都能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

现已查明:2016年3月22日11点00分左右,驾驶员温桂兴驾驶牌号为浙C30183的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核定载质量12.945吨,车辆装运淤泥,从瓯北到罗东,途径G104线1878K+500M路段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被本单位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车货总重42.85吨,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认定该车超限12.85吨,已构成对公路的危害。同时,当事人于2016年3月22日自行卸载货物19.15吨,符合规定限值,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16年3月2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书证两件:浙江省超限车辆检测记录单和浙江省超限车辆货物卸载记录单,证明内容:车牌号为浙C30183的三轴车辆,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42.85吨,超限吨位12.85吨,经卸载后的车货总重23.7吨,卸载吨位19.15吨。

2、2016年3月2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采集现场笔录一件: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现场笔录,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车辆行驶线路、运输起止地点及装载等情况。

3、2016年3月2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采集物证一件:

现场照片,证明内容:车辆牌号、车轴数、超限装载及卸载后的整体外观情况等。

4、2016年3月2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采集的当事人陈述一件:询笔录,证明内容:委托代理人对违法事实供认的陈述。

5、2016年3月2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书证三件:当事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内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信息,驾驶员信息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

本单位认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嘉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书面答复,自行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要求立即接受处罚。现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四十一项“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违法程度较重”的规定,处罚幅度为1000-2000元。结合实际,经过规定程序审批,本单位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县农村合作银行,账号:*00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交通局或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3-22

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温州市诚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瓯江口分公司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昆西路389号2楼2020-08-10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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