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萧山区进化镇傅墩村 -
- 厂长:
- 金小明
- 厂长手机:
- 1370650465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8859 |
手机号码 | 137****465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鸿铠纸制品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邵亚丽 | 100% | 人民币30万元 |
杭州鸿铠纸制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者变更 | 邵亚丽 [新增] | 邵建丽 [退出] | 2019-02-2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邵亚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邵建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9-02-27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进化镇沈家渡村4组35号 | 进化镇进化居民组1组1号 | 2019-02-27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 2019-02-26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进化镇进化居民组1组1号 | 萧山区临浦镇西市街村 | 2019-02-26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邵建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金小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9-02-26 |
投资者变更 | 邵建丽 [新增] | 金小明 [退出] | 2019-02-26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其他纸制品制造; | 行业: 纸制品制造; | 2016-06-0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031Y | 注册号:********6935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03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031Y | 注册号:********6935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03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其他纸制品制造; | 行业: 纸制品制造; | 2016-06-03 |
投资者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金小明; 注册号: *************; 股东: 金小明, **万; [新增]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国松; 注册号: ***********; 股东: 叶国松, **万; [退出] | 2008-06-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金小明; 注册号: ********69353; 股东: 金小明, 30万;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国松; 注册号: ********047; 股东: 叶国松, 30万; | 2008-06-0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金小明; 注册号: ********69353; 股东: 金小明, 30万;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国松; 注册号: ********047; 股东: 叶国松, 30万; | 2008-06-05 |
杭州鸿铠纸制品厂的行政处罚
(萧)安监管罚〔2015〕53号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当事人:杭州鸿铠纸制品厂;住所:萧山区进化镇傅墩村;投资人:金小明;经营范围及方式:生产:包装纸箱(除印刷);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201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进化镇安监办对杭州鸿铠纸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5月14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现已查明:杭州鸿铠纸制品厂自2007年3月成立以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1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进化镇安监办对杭州鸿铠纸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萧安监管责改〔2015〕监察49号)责令其限期整改。6月1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5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陈述申辩无意见。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 *01112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4日 ��的����@�'�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 *01112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4日 | 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