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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新城纬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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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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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葛莱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吕刚 | 51% | 人民币255.0万元 |
胡巧燕 | 49% | 人民币245.0万元 |
浙江葛莱工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6-06 |
经营范围变更 | 金属门、保温材料制造、销售;货运:普通货运;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货运:普通货运;金属门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 | 2018-06-0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4199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0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5日止) | 2016-08-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4199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08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金属门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 | 一般经营项目: 金属门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 | 2016-08-0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5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4-09-11 |
浙江葛莱工贸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吕刚 | 执行董事 |
吕刚 | 总经理 |
胡巧燕 | 监事 |
浙江葛莱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龙)质监罚字[2015]6号 | 县质监局 | 2015年6月30日,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15年第三批浙江省产品质量飞行监督抽查》(浙质监发[2015]52号)文件精神,依法对你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2050 mm×860mm、质量等级丁级防盗安全门进行了抽样,抽取样品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6月。经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的十四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尺寸与配合间隙(C类)、防破坏性能(A类)、防盗安全级别(A类)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15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2015011)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50113220842)。你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查明,你公司被飞行监督抽查到的该批防盗安全门生产数量有5樘(其中有1樘已破坏性检验),防盗安全门成本价420元/樘,销售价460元/樘,4樘防盗安全门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1840元,违法所得160元。 2015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龙)质监罚告字〔2015〕6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5年6月30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1份; 2、2015年9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15年10月8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徐朝红所作的《调查笔录》1份; 4、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2015011)和 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150113220842);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2015011)1份; 7、《行政处罚告知书》((浙龙)质监罚告字〔2015〕6号); 8、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的防盗安全门在2015年第三批浙江省产品质量飞行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不合格,防盗安全门执行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所抽批次防盗安全门已售完,不能追回,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 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防盗安全门(丁级);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元整(368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龙游县各银行,地址: 县城各银行网点,帐号: 龙游县资金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龙游县 人民政府(县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六个月 内依法向 龙游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2月22日
| 2015-12-22 |
浙江葛莱工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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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9843 | 乐可帝 | 金属材料 | 6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5-11-25 | |
18429840 | 爱欣堡 | 金属材料 | 6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5-11-25 |
浙江葛莱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江葛莱工贸有限公司与雷羽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11-06 | (2014)衢龙民初字第1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