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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振兴南路35号左边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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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广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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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0-3381766 |
手机号码 | 139****755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曾广鸿 | 100% | 人民币100万元 |
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838L | 注册号:********4173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0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16-10-0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具体范围详见许可证)。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6-10-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838L | 注册号:********4173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09 |
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曾广鸿 | 执行董事 |
徐建云 | 监事 |
曾广鸿 | 经理 |
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479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479号 行政相对人: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广鸿 委托代理人:张志良,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 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张志良于2016年06月03日驾驶车牌号为浙HA7096/CS880挂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衢州运载石粉到宁海,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73.68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18.68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张志良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张志良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6月04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479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张志良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HA7096/CS880挂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73.68吨,该车超限18.68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张志良于2016年06月03日驾驶车牌号为浙HA7096/CS880挂的 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衢州运载石粉到宁海,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73.68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HA7096/CS880挂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HA7096/CS880挂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HA7096/CS880挂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张志良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六轴车超限量在18-23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1000-2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
| 2016-06-04 | ||
衢运罚决字[2016] 第3308004116000075号 | 衢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6月12日16时05分,衢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杨玲星、林峰在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签证时,发现车号为浙H.A6826牵引车的车辆等技术级评定到期时间为2015年7月7日,技术等级评定间隔时间为十二个月,当事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06-12 | ||
浙衢龙公路罚[2016]字第J-0127号 | 县公路管理段 | 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雇用的驾驶人储建新于2016年5月12日驾驶车号浙HA7516的四轴货车,装载碎石物资,从衢州至龙游,途径X701县道8K+100M处被查,经检测车货总质量86410千克,超限46410千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衢州市衢江区鸿途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6-05-13 | ||
浙台仙公路罚〔2016〕0903113A0150号 | 县公路段 | 2016年7月24日,张志良驾驶车号为浙HA7096,赣CS88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临海到建德,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75.45吨,总重超限20.45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600圆整。 | 2016-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