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宏盛标准件厂

工厂简介

瑞安市宏盛标准件厂
    瑞安市宏盛标准件厂(原瑞安市海安永昌标准件厂)成立于1989年,坐落于交通便利的瑞安市下林工业区,邻近104国道;离温州机场13公里,火车站18公里。
  本厂主产:挡圈、波型垫圈、鞍型弹性垫圈、C型卡环、碟形垫圈、单耳双耳、圆螺母用止动垫圈、内外齿、轴承夹、梅花垫圈、弹性圆柱销、卡圈、DIN标准挡圈及各类冲拉伸件定制。
  瑞安市海安永昌标准件厂凭着“竞争才能发展,创新才有效益”的宗旨。真诚地为广大客户提供优的质量,并恭候各地新老客户及各界人士垂询光临、洽谈业务、交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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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宏盛标准件厂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塘下镇下林村创新西街18号 -
固定电话:
86 0577 25620707/80585111 未核实,仅供参考
厂长:
阮立伟
厂长手机:
135****9609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25204
传真号码:
86 0577 6536601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25620707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瑞安市宏盛标准件厂
简称:宏盛标准件
主要经营产品:挡圈孔用GB893-86 ; 挡圈轴用GB894-86 ; 波型垫圈GB955 ; 三波型垫片
经营范围:标准件、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81000122318
发证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11-09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已注销
成立时间:2006年10月13日
注册资本:无需验资 (万元)
所属分类:碟形弹簧公司
所属城市:瑞安企业网
顺企编码:9981872

瑞安市宏盛标准件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阮莲芳50%人民币1万元
阮立伟50%人民币1万元

瑞安市宏盛标准件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组成员:阮莲芳 阮立伟 清算组组长:阮立伟 地址:塘下镇下林村创新西街**号 联系方式:***********2017-03-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285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0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943792852016-11-09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282011-05-17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 注册号: ********328 2011-05-17

瑞安市宏盛标准件厂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6]373号市环保局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6]373号

 

瑞安市宏盛标准件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阮立伟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79437928-5

地址:******************************

    瑞安市宏盛标准件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厂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厂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厂于2011年5月擅自建设标准件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400平方米,职工8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滚筒3台、震动机1台、35吨冲床1台、15吨冲床4台、5吨冲床10台,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噪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厂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I金属制品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标准件生产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证明标准件生产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6张,证明标准件生产现场情况;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6年8月31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37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厂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373号)为证。

我局认为,你厂标准件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3日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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