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诸暨市陶朱街道汪家桥村 -
- 固定电话:
- (0575)8731330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刘朝江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198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诸暨市峻旺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刘朝江 | 60% | 人民币30.0万元 |
朱晓红 | 40% | 人民币20.0万元 |
诸暨市峻旺牧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371J | 注册号:********4103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3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371J | 注册号:********4103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30 |
诸暨市峻旺牧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刘朝江 | 执行董事 |
刘朝江 | 经理 |
朱晓红 | 监事 |
诸暨市峻旺牧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环罚字〔2016〕94号 | 市环保局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诸环罚字〔2016〕94号
诸暨市峻旺牧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5421837-1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1000141038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陶朱街道汪家桥村 法人代表:刘朝江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陶朱街道汪家桥村 2016年1月13日,经我局现场查实,你(单位)在陶朱街道汪家桥村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部分猪尿水进入氧化塘后未经处理直接排至渠道中,污染环境。2016年1月16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6年1月1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部分猪尿水排入氧化塘、氧化塘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渠道的现状及现场取样的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及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部分猪尿水进入氧化塘后未经处理直接排至渠道中,污染环境的事实。 2016年2月16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并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94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你(单位)陈述申辩报告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私设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联 系 人:王 昀 电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8日 | 2016-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