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扬子科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诸暨市袜业之乡大唐工业园区,交通方便,前身为诸暨市科尔斯机械厂,主要经营工业冷风机、移动冷风机、家用冷风机、负压风机和冷风机管道、冷风机布风管、冷风机百叶窗等冷风机配件,我们产品质量稳定,价格实惠,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诸暨市扬子科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的冷风机、环保空调、负压风机、冷风机管道、移动冷风机品种齐全、价格合理。我们的移动冷风机覆盖10-200平米多种型号,多种功率,从手动控制到遥控液晶,我们配备齐全,同时为广大淘宝卖家提供一件代发服务!欢迎前来批发采购!
公司以诚为本,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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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西路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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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
- 姜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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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8****105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诸暨市扬子科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姜水娟 | 51% | 人民币2.55万元 |
蔡跃峰 | 49% | 人民币2.45万元 |
诸暨市扬子科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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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通风设备、塑料制品、五金产品、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批发零售:家用电器、冷风机及配件、负压风机 | 2019-12-3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405XD | 注册号:********88367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7-08-04 |
诸暨市扬子科美电器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姜水娟 | 执行董事 |
姜水娟 | 经理 |
蔡跃峰 | 监事 |
诸暨市扬子科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质监罚字[2015]57号 | 市质监局 |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质监罚字[2015]57号
2015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本市大唐镇轻纺市场C区1063号的诸暨市扬子科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蒸发式冷风扇27台,当事人在检查现场不能提供全部蒸发式冷风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初步查明,当事人有销售蒸发式冷风扇的行为。因涉嫌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蒸发式冷风扇,2015年8月3日本局正式立案,8月17日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家用及类似用途蒸发式冷风扇是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当事人从生产厂家购入蒸发式冷风扇,然后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LL-45、LL-55的蒸发式冷风扇在家庭、办公室等场所使用。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LL-45、LL-55的蒸发式冷风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蒸发式冷风扇。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蒸发式冷风扇的事实; 证据三:委托代理人调查笔录2份、生产厂家调查笔录1份,印证了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蒸发式冷风扇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提取的蒸发式冷风扇进货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蒸发式冷风扇的事实。 2015年8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蒸发式冷风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如实提供单据、记录等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圆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诸暨红旗路支行,帐号:*000105101),并履行其余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以上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015-08-28 |
诸暨市扬子科美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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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7144 | ZFINE | 灯具空调 | 11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 | 2016-09-13 | |
21296878 | 图形 | 灯具空调 | 11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6-09-13 | |
17440458 | 浙峰 | 灯具空调 | 11 | 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排版完成 | 2015-07-15 | |
16307283 | 迪雀凉 | 灯具空调 | 11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5-02-04 | |
14251833 | 凉牌 | 灯具空调 | 11 | 商标无效 | 2014-03-26 |
诸暨市扬子科美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诸暨市扬子科美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7-21 | (2016)浙0681行审3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