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兴华路后元渡
- 固定电话:
- (0575)8110075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陈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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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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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5679539 |
座机号码 | 0575-8568938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绍兴元垄鑫宸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浙江元垄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8000万元 |
绍兴元垄鑫宸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宝汇商务大厦*幢****室(承诺申报) | 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兴华路后元渡 | 2020-10-28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元垄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绍兴元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8-05-14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5-14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绍兴元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 企业名称: 绍兴县元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 2016-06-3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企业名称: 绍兴元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8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绍兴县元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8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6-06-30 |
绍兴元垄鑫宸置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雅文 | 执行董事 |
林啸 | 监事 |
张伟强 | 经理 |
绍兴元垄鑫宸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建管罚字[2016]第4号 | 区建管局 | 绍兴市柯桥区建筑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建管罚字[2016]第4号
当事人:绍兴元垄鑫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雅文 单位住址: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兴华路后元渡 我局依法查处的绍兴元垄鑫宸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大都会小区工程时,存在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经我局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大都会小区工程在未经过相关招投标程序、未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工程的桩基工程直接发包给浙江华伟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为1076万元,并于2016年6月开始桩基工程施工。目前,1#-10#楼、14#-16#楼、25#楼及部分地下室桩基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以上事实有相关笔录、合同等为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绍柯建管告字[2016]第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柯建管罚听告字[2016]第3号)。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绍兴元垄鑫宸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过相关招投标程序、未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擅自将桩基工程发包给浙江华伟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了《柯桥区CBD-12、G-21b地块工程桩及围护桩施工合同》(CBD-12、G-21b地块工程即大都会小区工程),上述行为属于肢解发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绍兴元垄鑫宸置业有限公司处以桩基工程合同价款(1076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合计10.76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陈雅文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176万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单位编码:5500004613,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号:201000076573843,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笛扬路1363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建筑业管理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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