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石璜镇楼一村 -
- 固定电话:
- (0575)3691233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楼建中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2471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38728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嵊州市建中化纤织造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恒冶 | 100% | 人民币300万元 |
嵊州市建中化纤织造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者变更 | 张恒冶 [新增] | 楼煜锖 [退出] | 2017-11-07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姓名: 张恒冶;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楼煜锖;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7-11-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恒冶 | 楼煜锖 | 2017-11-07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张恒冶;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恒冶;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楼煜锖;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1-0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28476212 | 2017-02-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212X | 注册号:********9062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1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楼煜锖 | 楼建中 | 2014-11-1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楼煜锖;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楼建中;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100% | 2014-11-18 |
投资者变更 | 楼煜锖 [新增] | 楼建中 [退出] | 2014-11-18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姓名: 楼煜锖;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楼建中;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4-11-18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化纤织造、服装、领带。(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业代码: 1742 |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化纤织造、服装、领带行业代码: 1742 | 2009-02-26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4-25 至 | 营业期限: 2001-4-25 至 2008-12-31 | 2009-02-26 |
注册号: ********25323 | 注册号: ********824 | 2009-02-26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25323 | 注册号: ********824 | 2009-02-2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嵊州市石璜镇工业开发区; 邮政编码: 312471; 电话: ****** | 住所: 石璜镇楼一村; 邮政编码: 312471; 电话: ****** | 2006-01-13 |
管理片号: 石璜镇上片; 乡镇街道: 石璜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家庭经营; 居为委会:1402 | 管理片号: 石璜农村; 乡镇街道: 石璜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家庭经营; 居为委会:1401 | 2006-01-13 | |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 | 管理片号: 石璜镇上片; 乡镇街道: 石璜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家庭经营; 居为委会:1402 | 管理片号: 石璜农村; 乡镇街道: 石璜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家庭经营; 居为委会:1401 | 2006-01-13 |
嵊州市建中化纤织造厂的行政处罚
嵊环罚字〔2015〕61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61号
嵊州市建中化纤织造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90620 组织机构代码证:72847621-2 投资人:楼煜锖 住 所:嵊州市石璜镇工业开发区 根据群众举报,201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正常生产。2015年9月21日,对你厂授权委托人王哲锋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厂有24台喷水织机、3台整经车、2台打卷机、1打包压缩机、配套有污水处理设施,但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我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6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6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40500元整(肆万零伍佰)。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 2015-11-12 |
嵊州市建中化纤织造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嵊州市盈盛纺业整理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建中化纤织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01-17 | (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