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三门中兴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台州,三门县浬浦镇永丰工业园区,我公司主要提供覆膜砂、石英砂制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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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三门县浬浦镇永丰工业园区 -
- 固定电话:
- (057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阮士友
- 经理手机:
- 1370657928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8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592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台州市三门中兴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华福 | 50% | 人民币50.0万元 |
阮士友 | 50% | 人民币50.0万元 |
台州市三门中兴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63L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5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9-8-4 至 2029-8-3 | 营业期限: 2009-8-4 至 2019-8-3 | 2016-05-05 |
住所变更 | 住所: 三门县浦坝港镇永丰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浦坝港镇 | 住所: 三门县浬浦镇永丰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浦坝港镇 | 2016-05-0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覆膜砂、石英砂制造、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覆膜砂、石英砂制造、销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禁止的项目除外) | 2016-05-05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三门县浦坝港镇永丰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171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浦坝港镇 | 住所: 三门县浬浦镇永丰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171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浦坝港镇 | 2016-05-05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9-8-4 至 2029-8-3 | 营业期限: 2009-8-4 至 2019-8-3 | 2016-05-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63L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5 |
台州市三门中兴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阮士友 | 执行董事 |
阮士友 | 经理 |
李华福 | 监事 |
台州市三门中兴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三国稽罚〔2015〕18号 | 县国税局 | 经我局于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8月10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向双溪铸造厂(仇明水)、宁波镇海正辉铸造有限公司出售覆膜砂等货物,取得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30380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你公司提供的有对方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二十一页、2014年涉案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七页、2013年至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二份二十页。 询问笔录:阮士友一份、徐丹群一份。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41231.28元0.7倍的罚款28861.90元(其中:增值税13260.87元,所得税156013元)。 增值税:18944.10×0.7=13260.87元。 所得税:22287.18×0.7=15601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861.9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 2015-08-11 | ||
三国稽罚〔2015〕18号 | 县国税局 | 经我局于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8月10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向双溪铸造厂(仇明水)、宁波镇海正辉铸造有限公司出售覆膜砂等货物,取得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30380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你公司提供的有对方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二十一页、2014年涉案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七页、2013年至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二份二十页。 询问笔录:阮士友一份、徐丹群一份。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41231.28元0.7倍的罚款28861.90元(其中:增值税13260.87元,所得税156013元)。 增值税:18944.10×0.7=13260.87元。 所得税:22287.18×0.7=15601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861.9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 2015-08-11 |
台州市三门中兴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台州市三门中兴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三门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16 | (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578号 |
台州市三门中兴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三门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16 | (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5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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