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logo

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是由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和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一家集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生产中合成革企业,座落于温台沿海产业带临海东部区块医化园区,公司占地面积6675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54942平方米,公司现有职工890余人,其中大专以上人员56人,研究开发人员19人。拥有台湾先进的PU革干、湿法生产线10条,半PU生产线3条,并拥有喷涂、压花、处理、镭射和揉纹等后段处理设备,总生产能力达到年产3000万米。公司另拥有高精密度天平、恒温箱、量具、耐黄变试仪、水份测试仪、色相仪等各类专业检测仪器,实验设备齐全。

公司自创始之初就走自主开发的产业化之路,坚持以科技为先导,加大科技研究力度,引进吸收高新技术,为产品开发、研制、技术指导等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凭借专业的技术力量雄厚的科研人员,凭借敢于创新的精神和先进的科技,新产品研发能力在同行业中达到较高水平。公司生产各种高中档PU革,广泛应用于制鞋、手袋、箱包、鞋里、服装、沙发、汽车坐垫等领域,产品具有高耐寒、耐热、耐酸碱、拉伸强度高、花色全等优点,引领着市场潮流,得到海内外客商的认可与好评。

合力人将以“同心合力,和谐共赢”的经营理念和“社会满意、客户满意、员工满意、股东满意”为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把市场作为生存资源,以品牌塑造无形资产,在加强自身管理和生产机制的同时,通过过硬的产品质量,良好的经营信誉和的服务态度,把合力品牌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追求是为了促进中国合成革业的发展,并依靠点点滴滴、锲而不舍的艰苦追求,使我们成为的企业!认真负责和管理有效的员工是我们公司大的财富;责任意识、创新精神、敬业精神、团队合作是我们企业文化的精髓。实事求是是我们行为的准则。我们是一个追求理想而充满理性的团队,我们的发展凝聚着全体员工的心血与汗水,我们期待与海内外各界有识之士共谋发展、共创未来,让我们同心合力,和谐共赢,共创合力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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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临海市上盘镇南洋六号灰库 -
固定电话:
0576-85589986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张琼武
经理手机:
1396883777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361563859@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8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6-8565597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
简称:合力革业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合成革制造、加工,化工原料【N,N-二甲基甲酰胺】批发(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货物进出口。
营业执照号码:331082000028933
发证机关: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09年02月20日
公司官网:http://www.cnheli.cn
所属分类:加工其他未分类公司
所属城市:台州企业网 临海市 临海市上盘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12400388

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琼武35%人民币938万元
王爵康20%人民币536万元
张金海15%人民币402万元
张琼勇15%人民币402万元
范华山15%人民币402万元

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组成员: 张琼武、张琼勇; 清算组负责人: 张琼武;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部区块南洋九路号; 联系方式: -2021-11-12
住所变更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部区块南洋九路号临海市上盘镇南洋六号灰库2018-10-18
注册资本金变更2018-10-18
出资比例备案姓名: 张琼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琼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金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爵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范华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张琼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琼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金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爵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范华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8-10-18
出资方式备案姓名: 张琼勇;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张琼武;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张金海;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王爵康;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范华山;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姓名: 张琼勇;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张琼武;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张金海;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王爵康;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范华山;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2018-10-18
投资人(股权)备案姓名: 张琼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爵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琼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金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范华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张琼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爵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琼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金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范华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8-10-18
章程备案住所更名及注册资金变更-2018-10-18
出资日期备案姓名: 张琼勇; 出资日期: 姓名: 张琼武; 出资日期: 姓名: 张金海; 出资日期: 姓名: 王爵康; 出资日期: 姓名: 范华山; 出资日期:姓名: 张琼勇; 出资日期: 姓名: 张琼武; 出资日期: 姓名: 张金海; 出资日期: 姓名: 王爵康; 出资日期: 姓名: 范华山; 出资日期:2018-10-1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5818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2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合成革制造、加工,化工原料【N,N-二甲基甲酰胺】批发(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货物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 N,N-二甲基甲酰胺(DMF)回收(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合成革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2016-07-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5818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2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N,N-二甲基甲酰胺(DMF)回收(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合成革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 2014-09-2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合成革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2014-09-2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合成革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除国家禁止、限制、淘汰的项目外)。一般经营项目: 合成革制造、加工(除国家禁止、限制、淘汰的项目外)。2011-12-27

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张琼武执行董事
张琼武经理
张琼勇监事

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临)质监罚告字【2015】2号市质监局

质量技术监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浙临 )质监罚字〔  2015 〕2号

当事人: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331082000028933

组织机构代码证:6855505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琼武 性别:男 职务:法人

2014年9月16日,在2014年浙江省第四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人造革(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经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品。2014年12月8日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该结果无异议。2015年1月6日,我局依法对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1、        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合成革制造。

该批不合格人造革是2014年9月2日生产,共生产了200米,销售价16元/米,成本价14.5元/米,已售完,涉案货值是3200元,违法所得300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2014年9月16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人造革进行抽样的情况。

证据三:2014年11月11日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批所抽的人造革经检测综合判为不合格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5年1月8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人造革的事实、生产时间、销售价格等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认为: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人造革(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质监部门检查,接受询问,如实回答相关问题,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 ,共计罚没款贰仟贰佰贰拾元整,上缴国库。

2015年2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浙临)质监罚告字[201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表示同意,不作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人造革(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的行为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 ,共计罚没款贰仟贰佰贰拾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室领取财政专用缴款书,并到各银行财政专户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自被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即时执行。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2015-02-13

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江永碧与台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3-10 (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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