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合作社地址:
- 温岭市新河镇城西村 -
- 固定电话:
- (057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林万富
- 联系人手机:
- 1395763596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8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岭市万富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林万富 | 20.0% | 人民币40万元 |
毛钢辉 | 20.0% | 人民币40万元 |
林万荣 | 20.0% | 人民币40万元 |
毛明元 | 20.0% | 人民币40万元 |
林连明 | 20.0% | 人民币40万元 |
温岭市万富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4576J | 注册号:********0321X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11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蔬菜、水果种植、销售;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蔬菜、水果;开展与本社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蔬菜冷藏保鲜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 蔬菜、水果种植、销售;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蔬菜、水果;开展与本社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 2011-12-20 |
温岭市万富蔬菜专业合作社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林万富 | 理事长 |
林连明 | 执行监事 |
温岭市万富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温环罚字【2016】第5号 | 市环保局 | 温 岭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字【2016】第5号 当事人:温岭市万富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林万富,住所为温岭市新河镇城西村,注册号为331081NA000321X,组织机构代码为56937457-6。 2015年12月22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6年1月14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11年12月下旬开始在温岭市新河镇城西村从事蔬菜冷藏保鲜储藏。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林万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15年12月23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其经营范围为蔬菜、水果种植、销售,企业住所为温岭市新河镇城西村,法定代表人姓名为林万富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系2015年12月22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xxx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事实。 证据三,《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和《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各1份。该证据系2015年12月22日,本局环境监察大队新河中队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从事的是蔬菜冷藏保鲜储藏,2015年12月22日检查时,生产场所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以及该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和现场生产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7张。该证据系2015年12月22日,本局环境监察大队新河中队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从事蔬菜冷藏保鲜储藏的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现场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于2015年12月23日到本局环境监察大队新河中队接受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当事人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11年12月下旬开始在温岭市新河镇城西村从事蔬菜冷藏保鲜储藏,以及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三、证据四相互印证。 2016年1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月2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听告字[2016]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从事蔬菜冷藏保鲜储藏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叁万叁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帐户:温岭市财政局,帐号:*5-35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附: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条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从事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2016-02-02 |
温岭市万富蔬菜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岭市环境保护局与温岭市万富蔬菜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10-28 | (2016)浙1081行审字6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