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本公司主要经营:正装鞋,靴子,,凉、拖鞋,
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公 司 简 介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坐落与鹿城工业区瓯斯达路26号,公司创建于2006年,现有四条国际生产线,是一家专业从事皮鞋设计,生产和销售的综合性企业.                       本公司本着质量.效益.发展的宗旨,始终坚持质量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做工精良.用料考究.款式新颖.真正把握市场的流行趋势,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以其优良的品质和优良的售后服务深得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贵人坚持 诚信经营.争创 的经营理念,我公司希望 与社会各界朋友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共建伟业.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鹿城工业区星际路14号B幢
固定电话:
52230559-0512-52232845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周春芳
经理手机:
1391369901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89772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
简称:贵人鞋业
主要经营产品:单鞋 ; 凉鞋 ; 靴子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鞋
营业执照号码:330302000079624
发证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4-04-09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7年05月18日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正装鞋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鹿城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13132273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李祝义80%人民币400.0万元
周春芳20%人民币100.0万元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鞋制造;鞋帽批发;鞋帽零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制造、加工、销售鞋2020-04-16
联系电话变更89772000*****2019-03-21
联系电话变更*******************2019-03-21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二期*号地块第*层温州市鹿城工业区星际路**号B幢2019-03-21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7/5/18 Friday 至 营业期限: 2007/5/18 Friday 至 2017/5/17 Wednesday2017-01-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2144注册号:********79624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1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2144注册号:********79624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18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鹿城工业区星际路**号B幢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双屿街道住所: 温州市鹿城工业区瓯斯达路**号(温州市鹿城南亚鞋业有限公司四楼)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双屿街道2014-04-09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温州市鹿城工业区星际路14号B幢;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双屿街道住所: 温州市鹿城工业区瓯斯达路26号(温州市鹿城南亚鞋业有限公司四楼);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双屿街道2014-04-09
注册号: ********79624 注册号: ********286 2010-06-17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79624 注册号: ********286 2010-06-17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862010-06-17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862010-06-17
投资人变更姓名: 周春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李祝义;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周春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李祝义;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0-06-13
实收资本变更500( + 900% )502010-06-13
注册资本变更500( + 900% )502010-06-13
注册资本(金)变更500502010-06-13
实收资本变更500502010-06-1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周春芳;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20%姓名: 李祝义;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80%姓名: 周春芳; 出资额: 10; 百分比: 20% 姓名: 李祝义; 出资额: 40; 百分比: 80% 2010-06-13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周春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祝义监事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人社监罚字〔2016〕5号温州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违法事实: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对苏XX,刘X等两名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到市建设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单位账号:*01。 履行期限: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时间:  2016年6月6日。2016-06-06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6〕19号区质监局当事人: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芳 2015年9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人员依据《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三、四季度产品区级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温鹿质[2015]35号)文件对你公司生产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进行了抽查,抽样单编号为:L1500009。 2015年9月22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该批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进行检测后,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X15090308)。你公司生产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成鞋耐折性能”、“勾心标志”、 “勾心长度下限值”、 “勾心纵向刚度”、 “勾心抗疲劳性”和“勾心硬度”等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QB/T 1002-2005、GB20400-2006、GZ19210103皮鞋370-2015),检验结论:不合格。2015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你公司在收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你公司由于产品质量意识不强,对勾心进货把关不严,于2015年9月9日生产了该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100双,生产成本65元/双,销售单价70元/双,货值金额共计7000元,除去被抽样的6双,其余94双已经销售完毕且无法追回。违法所得470元。 本局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6〕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保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且不合格项目中“勾心长度下限值”、“勾心纵向刚度”、“勾心抗疲劳性”和“勾心硬度”为强制性指标,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同时考虑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生产,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2、处罚款壹万叁仟叁佰元(133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元(470元)。罚没合计壹万叁仟柒佰柒拾元整(13770元)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08-17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6〕19号区质监局当事人: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芳 2015年9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人员依据《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三、四季度产品区级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温鹿质[2015]35号)文件对你公司生产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进行了抽查,抽样单编号为:L1500009。 2015年9月22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该批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进行检测后,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X15090308)。你公司生产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成鞋耐折性能”、“勾心标志”、 “勾心长度下限值”、 “勾心纵向刚度”、 “勾心抗疲劳性”和“勾心硬度”等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QB/T 1002-2005、GB20400-2006、GZ19210103皮鞋370-2015),检验结论:不合格。2015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你公司在收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你公司由于产品质量意识不强,对勾心进货把关不严,于2015年9月9日生产了该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100双,生产成本65元/双,销售单价70元/双,货值金额共计7000元,除去被抽样的6双,其余94双已经销售完毕且无法追回。违法所得470元。 本局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6〕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保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且不合格项目中“勾心长度下限值”、“勾心纵向刚度”、“勾心抗疲劳性”和“勾心硬度”为强制性指标,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同时考虑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生产,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2、处罚款壹万叁仟叁佰元(133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元(470元)。罚没合计壹万叁仟柒佰柒拾元整(13770元)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08-17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21438942阑蔻服装鞋帽25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2016-09-28
21438943苛妃尔服装鞋帽25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2016-09-28
11231801EAST ANNA服装鞋帽25商标转让完成2012-07-20
3911828东方安娜;DONG FANG AN NA服装鞋帽25注册申请部分驳回2004-02-16
3257710姿森服装鞋帽25商标续展完成2002-07-30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与陈爱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2-07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96号
杨彬、杨建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12-07 (2015)温鹿刑初字第1712号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与陈爱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03-28 (2016)浙03民终190号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与周英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1-11 (2015)温鹿商初字第504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温州豪漫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0-10 (2015)温瓯商初字第769号
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初有买卖合同纠纷一与林初有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11-25 (2010)温鹿商初字第2828号
田应分与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3-29 (2015)温鹿民初字第2516号
田应分与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07-21 (2016)浙03民终1997号
董明生、荣某等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07-21 (2016)浙03刑终1074号
覃刚与温州市贵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07-21 (2016)浙03民终1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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