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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刘爱娥 | 50% | 人民币15.0万元 |
章智涵 | 50% | 人民币15.0万元 |
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无储存场所经营:盐酸;硝酸[含硝酸≥70%];硫酸;正磷酸;氨溶液[含氨10%];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甲醛溶液;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过二硫酸铵;硫脲(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2-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刘爱娥;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章金权;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陈李娜;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 姓名: 刘爱娥;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李娜;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2-02-24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鹿城路***号九山佳园*幢***-*室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金宏锦苑*幢***室 | 2022-02-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李娜 | 章金权 | 2018-04-1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金宏锦苑*幢***室 | 温州市双屿温化码头(大门内右首) | 2018-04-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无储存场所经营:盐酸;硝酸[含硝酸≥70%];硫酸;正磷酸;氨溶液[含氨>10%];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甲醛溶液;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过二硫酸铵;硫脲(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有储存场所经营:硫酸(480m3)、无储存场所经营:盐酸、硝酸[含硝酸≥70%] 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 2018-04-17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7/2/2 至 | 营业期限: 2007/2/2 至 2017/2/1 | 2017-01-0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有储存场所经营:硫酸(480m3)、无储存场所经营:盐酸、硝酸[含硝酸≥70%] |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硫酸480m3、盐酸59m3、硝酸8000Kg | 2017-01-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824T | 注册号:********6225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2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824T | 注册号:********6225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28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刘爱娥;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姓名: 章智涵;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 姓名: 刘爱娥;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姓名: 周杰;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 2015-09-1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刘爱娥;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章智涵;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刘爱娥;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周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5-09-17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硫酸480m3、盐酸59m3、硝酸8000Kg |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混合苯、丙酮、硫化钠[无水或含结晶水〈30%]、过氧化氢[20%≤含量≤60%]、次氯酸纳溶液[含有效氯〉5%]、氢氧化钠溶液、硫酸480m3、盐酸59m3、硝酸8000Kg、甲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11月4日止) | 2015-05-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刘爱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章金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刘爱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09-12-14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刘爱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章金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刘爱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09-12-1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章金权 | 周杰 | 2009-12-14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刘爱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章金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刘爱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09-12-14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62256 | 注册号: ********772 | 2009-09-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批发、零售混合苯、丙酮、硫化钠[无水或含结晶水〈30%]、过氧化氢[20%≤含量≤60%]、次氯酸纳溶液[含有效氯〉5%]、氢氧化钠溶液、硫酸480m3、盐酸59m3、硝酸8000Kg、甲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11月4日止);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行业代码: 6369 |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得经营除硫酸、盐酸、硝酸、甲酸、硫化碱以外的其他化学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11月4日止)行业代码: 6369 | 2009-09-18 |
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章金权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刘爱娥 | 监事 |
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安监管罚 〔2015〕6号 | 市安监局 | 2015年3月27日上午10时许,温州市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盐酸、硫酸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而且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和作业有关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已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于2015年3月27日对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我局认为,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决定对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以七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对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以二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决定对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四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以三万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温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合并处以共计十六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