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龙湾区集装箱码头内,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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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集装箱码头内 -
固定电话:
0577-866330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刘建平
经理手机:
13587885662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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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86633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中港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7月21日止)。无
营业执照号码:41402920090824
发证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9年08月24日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龙湾区
顺企编码:13147696

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90%人民币270.0万元
刘建平10%人民币30万元

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83W注册号:********4037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83W注册号:********4037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01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7月21日止)。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22日止)。2014-07-29
实收资本变更03002014-07-29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22日止)。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22日止)。2011-06-1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22日止)。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2010-08-2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月31日止)。2010-04-2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月31日止)。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2009-11-06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9-8-24 至 2039-8-23营业期限: 2009-8-24 至 2009-10-282009-11-06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9-8-24 至 2039-8-23营业期限: 2009-8-24 至 2009-10-28 2009-11-06

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刘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明光监事

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0243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5月18日14时04分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浙C.33205牵引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26天(2015年04月18日至2015年05月14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5-18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000017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6年01月05日14时20分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浙C.33205牵引车、浙C.1280挂罐式挂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2个月14天(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2月28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5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043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2月4日21时40分,当事人在繁青路(雍景园工地门口)使用牌照浙C3577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过程中由于车尾料斗部位残留有混凝土,且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混凝土遗撒,污染该段路面,面积为1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性质为:滴、撒、漏。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6-03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3-071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4月3日10时0分,当事人在瓯海大道辅道龙腾南路段使用牌照为浙C12147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行驶中由于装载的混凝土太稀,有少量混凝土从后漏斗遗撒出来污染路面,污染面积为3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4-30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3-146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7月10日11时0分,当事人在高二路牌照为浙C3191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运输途中有混凝土遗撒污染路面现象,污染面积为2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性质为:滴、撒、漏。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8-14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3-025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3月25日23时30分,当事人在温州大道与汤家桥路交叉口有牌照为浙C3160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温州大道与汤家桥路交叉口(温州市龙湾园区西片4号小区地块工地门口)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2016-04-27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 030号区公路局

 2015年1月22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223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5.13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5.13吨,车牌号为浙C33223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月22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30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223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月22日,由周步文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金岙,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5.13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5.13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月22日浙C33223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月22日浙C33223车辆驾驶员周步文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月26日对驾驶员周步文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周步文驾驶证、浙C33223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月26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30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2234轴货车于2015年1月22日,以车货总重55.13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1月26日        

  

 

2015-01-26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036号区公路局

 2015年1月27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273764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9.42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9.42吨,车牌号为浙C27376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月27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36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273764重型罐式货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月27日,由李文敬驾驶,装运水泥,从东海码头启运往灵昆,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69.42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9.42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月27日浙C27376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月27日浙C27376车辆驾驶员李文敬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月28日对驾驶员李文敬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李文敬驾驶证、浙C27376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月28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36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273764轴货车于2015年1月27日,以车货总重69.42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2015-01-28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 052 号区公路局

 2015年1月29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206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5.56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5.56吨,车牌号为浙C33206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月29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52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206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月29日,由闵小林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区府,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5.56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5.56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月29日浙C33206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月29日浙C33206车辆驾驶员闵小林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月30日对驾驶员闵小林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闵小林驾驶证、浙C33206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月30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52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2064轴货车于2015年1月29日,以车货总重55.56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1月30日        

  

 

2015-01-30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055号区公路局

 2015年3月26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200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4.82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4.82吨,车牌号为浙C33200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3月26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55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200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3月26日,由李林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会展路,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4.82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4.82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3月26日浙C33200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3月26日浙C33200车辆驾驶员李林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3月26日对驾驶员李林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李林驾驶证、浙C33200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3月26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55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2004轴货车于2015年3月26日,以车货总重54.82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3月26日        

 

2015-03-26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074号区公路局

 2015年3月30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198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5.3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5.31吨,车牌号为浙C33198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3月30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74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198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3月30日,由李光华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万达广场,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5.3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5.31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3月30日浙C33198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3月30日浙C33198车辆驾驶员李光华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4月2日对驾驶员李光华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李光华驾驶证、浙C33198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4月2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74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1984轴货车于2015年3月30日,以车货总重55.31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4月2日        

  

 

2015-04-02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075号区公路局

 2015年3月31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236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3.88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3.88吨,车牌号为浙C33236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3月31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75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236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3月31日,由蒋聪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滨海,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3.88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3.88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3月31日浙C33236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3月31日浙C33236车辆驾驶员蒋聪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4月2日对驾驶员蒋聪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蒋聪驾驶证、浙C33236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4月2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75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2364轴货车于2015年3月31日,以车货总重53.88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4月2日        

 

2015-04-02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106号区公路局

  2015年4月16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223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5.38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5.38吨,车牌号为浙C33223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4月16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106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223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4月16日,由周步文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滨海,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5.38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5.38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4月16日浙C33223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4月16日浙C33223车辆驾驶员周步文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4月17日对驾驶员周步文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周步文驾驶证、浙C33223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4月17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106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2234轴货车于2015年4月16日,以车货总重55.38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4月17日      

 

2015-04-17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149号区公路局

 2015年4月23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092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4.37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4.37吨,车牌号为浙C33092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4月23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149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092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4月23日,由卓家远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灵昆,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4.37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4.37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4月23日浙C33092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4月23日浙C33092车辆驾驶员卓家远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4月23日对驾驶员卓家远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卓家远驾驶证、浙C33092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4月23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149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0924轴货车于2015年4月23日,以车货总重54.37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4月23日        

 

2015-04-23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157号区公路局

  2015年5月5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58203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459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59吨,车牌号为浙C358203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5月5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157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58203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5月5日,由赵廖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状元,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459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59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5月5日浙C35820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5月5日浙C35820车辆驾驶员赵廖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5月7日对驾驶员赵廖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赵廖驾驶证、浙C35820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5月7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157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58203轴货车于2015年5月5日,以车货总重459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叁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        

  

 

2015-05-07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235号区公路局

2015年5月29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58023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44.24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4.24吨,车牌号为浙C358023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5月29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235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58023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5月29日,由欧阳贤林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龙腾路,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44.24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4.24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5月29日浙C35802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5月29日浙C35802车辆驾驶员欧阳贤林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5月29日对驾驶员欧阳贤林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欧阳贤林驾驶证、浙C35802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5月29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235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58023轴货车于2015年5月29日,以车货总重44.24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5-29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240号区公路局

 2015年6月1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33232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5.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5.10吨,车牌号为浙33232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6月1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240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33232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6月1日,由王大庆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汤家桥,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5.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5.10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6月1日浙33232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6月1日浙33232车辆驾驶员王大庆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6月1日对驾驶员王大庆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王大庆驾驶证、浙33232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6月1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240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332324轴货车于2015年6月1日,以车货总重55.1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6-01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244号区公路局

2015年6月3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211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5.56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5.56吨,车牌号为浙C33211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6月3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244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211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6月3日,由胡志国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汤家桥,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5.56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5.56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6月3日浙C33211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6月3日浙C33211车辆驾驶员胡志国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6月3日对驾驶员胡志国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胡志国驾驶证、浙C33211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6月3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244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2114轴货车于2015年6月3日,以车货总重55.56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6-03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266号区公路局

2015年6月11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211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4.38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4.38吨,车牌号为浙C33211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6月11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266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211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6月11日,由胡志国驾驶,装运混凝土,从灵昆启运往状元,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4.38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4.38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6月11日浙C33211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6月11日浙C33211车辆驾驶员胡志国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6月11日对驾驶员胡志国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胡志国驾驶证、浙C33211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6月11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266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2114轴货车于2015年6月11日,以车货总重54.38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6-11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277号区公路局

2015年6月16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162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4.75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4.75吨,车牌号为浙C33162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6月16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277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162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6月16日,由徐正军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中建三局,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4.75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4.75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6月16日浙C33162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6月16日浙C33162车辆驾驶员徐正军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6月16日对驾驶员徐正军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徐正军驾驶证、浙C33162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6月16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277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1624轴货车于2015年6月16日,以车货总重54.75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6-16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281号区公路局

2015年6月17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32364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4.83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4.83吨,车牌号为浙C33236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6月17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281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32364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6月17日,由蒋聪驾驶,装运混凝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市府路,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4.83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4.83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6月17日浙C33236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6月17日浙C33236车辆驾驶员蒋聪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6月17日对驾驶员蒋聪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蒋聪驾驶证、浙C33236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6月17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281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32364轴货车于2015年6月17日,以车货总重54.83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6-17
温龙公路罚字[2016]第069号区公路局

 2016年4月27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灵昆隧道接线公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277124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7.97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7.97吨,车牌号为浙C27712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6年4月27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6]第069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277124重型罐式货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4月27日,由王磊阳驾驶,装运散装水泥,从灵昆启运往万吨码头,途经灵昆隧道接线公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7.97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7.97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6年4月27日浙C27712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6年4月27日浙C27712车辆驾驶员王磊阳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6年4月28日对驾驶员王磊阳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王磊阳驾驶证、浙C27712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6年4月28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6]第069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277124轴货车于2016年4月27日,以车货总重57.970吨行驶在灵昆隧道接线公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4-28
温龙公路罚字[2016]第176号区公路局

 2016年6月22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273764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5.53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5.53吨,车牌号为浙C27376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6年6月22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6]第176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273764重型罐式货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6月22日,由屈永辉驾驶,装运水泥,从交通码头启运往万年,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65.53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5.53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6年6月22日浙C27376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6年6月22日浙C27376车辆驾驶员屈永辉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6年6月22日对驾驶员屈永辉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屈永辉驾驶证、浙C27376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6年6月22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6]第176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273764轴货车于2016年6月22日,以车货总重65.53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6-22
温龙公路罚字[2016]第288号区公路局

 2016年10月12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19133重型特殊结构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28.7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其超限3.74吨,车牌号为浙c319133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6年10月12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6]第288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19133重型特殊结构车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10月12日,由任志国驾驶,装运混泥土,从万吨码头启运往黎明路,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28.7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辆超限3.74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6年10月12日浙c31913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6年10月12日浙c31913车辆驾驶员任志国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6年10月14日对驾驶员任志国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任志国驾驶证、浙c31913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6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6]第288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19133轴货车于2016年10月12日,以车货总重28.74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捌佰柒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0-14

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2015-12-14 (2012)温龙执民字第952-2号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与温州东瓯建设集2014-05-30 (2014)浙温商终字第514号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2015-12-14 (2012)温龙执民字第952-1号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与鸿鑫建设集团有2014-01-27 (2013)温龙商初字第1813号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2015-12-14 (2012)温龙执民字第9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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