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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德安 | 50% | 人民币25万元 |
梅西 | 50% | 人民币25万元 |
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10-19 | 2020-07-0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9854 | 注册号:********5199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9854 | 注册号:********5199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08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生产。 | 许可经营项目: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2014-12-0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04日止) | 2012-05-18 |
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张德安 | 执行董事 |
张德安 | 总经理 |
梅西 | 监事 |
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5〕67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5〕67号
当事人: 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安,注册号330326000051992,组织机构代码56332998-5,住所平阳县萧江镇叶段村。 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5年4月8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10年10月创办卤制食品加工项目,建成后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排向简易过滤池后外运平阳县昆鳌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卤制食品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污染物防治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投入卤制食品加工项目生产、污染物防治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67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5年5月13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生产经营不正常,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67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5〕64号)为证。 2015年5月14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卤制食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卤制食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卤制食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卤制食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萧江信用社营业部(萧江镇永乐路61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5日 | 2015-05-15 | ||
平环罚字〔2016〕48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6〕48号
当事人: 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安,注册号330326000051992,组织机构代码56332998-5,住所平阳县萧江镇叶段村。 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6年3月24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16年创办卤制食品加工项目,建成后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排向集水池后外运平阳县萧江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卤制食品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污染物防治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投入卤制食品加工项目生产、污染物防治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6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48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48号) 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卤制食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卤制食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卤制食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卤制食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肖江支行(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萧江大厦)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6日 | 2016-05-16 | ||
平工商处字〔2015〕第94号 | 冒充注册商标 | 当事人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对该行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15-11-25 | ||
平市监处字〔2016〕185号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1、没收60箱该批次美国产冻鸡全翼(生产日期2016年1月13日);2、处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 2016-09-04 |
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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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3853 | 图形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6-04-19 | |
6825284 | 万顺豪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08-07-07 | |
19673853 | 图形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6-04-19 | |
6825284 | 万顺豪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08-07-07 |
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与平阳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12-21 | (2016)浙0326行审3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