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杨府山住宅小区1幢26号,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土石方挖掘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道路、河道保洁,轮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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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杨府山住宅小区1幢26号
固定电话:
138068915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李闯
经理手机:
1330577158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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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8****15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鸿利环卫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土石方挖掘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道路、河道保洁(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轮胎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02000100665
发证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2-11-05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3月30日
所属分类:环境治理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13057385

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李闯33.333333333333%人民币100.0万元
林智勇33.333333333333%人民币100.0万元
刘忠武33.333333333333%人民币100.0万元

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杨府山住宅小区*幢***室(仅限办公使用)温州市杨府山住宅小区*幢**号2019-05-10
经营范围变更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不含爆破);保洁服务(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不得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土石方挖掘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道路、河道保洁(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轮胎销售2019-05-1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365X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2-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365X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2-09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李闯;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33.334%姓名: 林智勇;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33.333%姓名: 刘忠武;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33.333%姓名: 尹丽芳;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 姓名: 李闯; 出资额: 90; 百分比: 30% 姓名: 厉晓东; 出资额: 90; 百分比: 30% 姓名: 周黎峰; 出资额: 90; 百分比: 30% 2012-11-05
姓名: 李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林智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李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周黎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2-11-05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李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林智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李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周黎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2-11-0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李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林智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李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周黎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2-11-05
投资人变更姓名: 李闯;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林智勇;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刘忠武;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尹丽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李闯;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厉晓东;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黎峰;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12-11-0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土石方挖掘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道路、河道保洁(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轮胎销售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土石方挖掘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道路、河道保洁(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2012-11-0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1日止)2012-11-05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李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林智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李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周黎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2-11-0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1日止)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1年6月24日止)2011-06-2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土石方挖掘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道路、河道保洁(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土石方挖掘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道路、河道保洁2011-06-28

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李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林智勇监事

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0894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7月28日09时30分许,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25703自卸车、浙C.26578自卸车、浙C.25631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3个月28天(2015年03月25日至2015年07月23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7-28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0897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7月28日09时55分许,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26315、浙C.26535、浙C.26550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3个月28天(2015年03月25日至2015年07月23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7-28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0898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7月28日09时52分许,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26379自卸车、浙C.26519自卸车、浙C.26555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3个月28天(2015年03月25日至2015年07月23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7-28
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17-006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6月19日,你单位运输车车轮带泥沿途丢弃泥土,污染面积合计19.95平方米。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

2015-08-06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262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0月19日晚上,当事人所属的运输车在运输处置温州市域铁路运营控制中心工程工地基坑开挖产生的建筑渣土过程中,途经瓯江路滨江商务区01-01-39地块工地围墙处道路时,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2-10
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17-013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1月27日,当事人的浙C31138的运输车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污染面积合计55.2平方米。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玖拾元整。

2015-12-30
温鹿城法处字[2016]第017-001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2月30日,你单位浙C35107的运输车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污染面积合计15平方米。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2016-01-12
温鹿城法处字[2016]002-002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1月4日凌晨,当事人所属的牌号为浙C35118运输车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途经七都大道时遗撒建筑垃圾,造成七都大道西侧路面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2-25
温鹿城法处字[2016]002-007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1月7日晚,当事人使用重型自卸货车从温州市金融集聚区12-4地块满载建筑垃圾经七都大桥辅道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后侧与边侧有泥土散落。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2-25
温鹿城法处字[2016]002-127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5月23日晚,当事人使用运输车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行经七都大道时沿途遗撒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8-24
温鹿城法处字[2016]002-185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6月26日夜间,当事人使用重型自卸货车处置温州城市中央绿轴F-04C地块工程工地地下室开挖产生的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七都岛内经一路(华中江山邑旁)道路。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8-24
温鹿城法处字[2016]002-192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7月6日凌晨,当事人使用重型自卸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因装载过满,且土质较稀软,后档板开缝,造成沿途遗撒,污染了七都大桥辅道、瓯江路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8-24
温鹿城法处字[2016]002-217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8月1日晚间,当事人使用重型自卸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装载过满,造成沿途遗撒,污染了学院东路(新田园段)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10-09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3-115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5月12日23时0分,当事人在瓯海大道辅道西台岙段使用牌照为浙C35118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6-12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254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7月13日23时0分,当事人在金海二道(与通海大道交叉口段)使用牌照浙C26379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0-29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3-009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1月13日23时20分,当事人在瓯江路(徐家桥段)使用牌照为浙C26519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废土途中,沿途遗撒污染路面,污染面积为2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性质为: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3-21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3-097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8月15日对你(单位)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6年7月27日23时10分瓯江路牌照为浙C31109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浙C31109重型自卸货车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本机关2016年8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城法告字[2016]第013-09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以下无文)

2016-08-19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180号区公路局

  2015年5月13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10193重型自卸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44.36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4.36吨,车牌号为浙C310193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5月13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180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10193重型自卸货车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5月13日,由陈刚强驾驶,装运废土,从市区启运往滨海,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44.36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4.36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5月13日浙C31019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5月13日浙C31019车辆驾驶员陈刚强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5月15日对驾驶员陈刚强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陈刚强驾驶证、浙C31019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5月15日,向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180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10193轴货车于2015年5月13日,以车货总重44.36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5月15日        

  

 

2015-05-15
温龙公路罚字[2015]第477号区公路局

  2015年10月30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51093重型自卸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8.24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8.24吨,车牌号为浙C351093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0月30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477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51093重型自卸货车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0月30日,由石云超驾驶,装运废土,从市区启运往瓯江路,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8.24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8.24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0月30日浙C35109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0月30日浙C35109车辆驾驶员石云超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1月9日对驾驶员石云超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石云超驾驶证、浙C35109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1月9日,向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477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51093轴货车于2015年10月30日,以车货总重58.24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玖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11月9日  

2015-11-09
温瓯城法处[2016]第002-055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7月29日4时0分,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C35119重型自卸货车在瓯海区汤家桥铂金家园旁空地倾倒建筑垃圾(废土)约14立方米,其现场出示的《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显示其核准消纳地点为大门岛物流围垦区,实际消纳地点与其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当事人已当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理所倾倒的建筑垃圾。2016年7月28日当事人因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被我局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此次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已是今年第二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按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2016-10-18
温瓯城法处[2016]第002-056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7月28日3时30分,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管理中发现当事人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C35102重型自卸货车在瓯海区汤家桥铂金家园旁空地倾倒约14余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废土),其现场出示的《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显示其核准消纳地点为大门岛物流围垦区,实际消纳地点与其不符。当事人有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2016-10-18

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瓯江口分公司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昆西路389号4楼2021-05-07 00:00:00.000

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8-15 (2015)温永民初字第736号
汪静静与温州市鸿利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2-14 (2015)温鹿民初字第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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