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永嘉县南城街道中西村花地畜牧仓库
- 固定电话:
- (0577)13806832693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麻永巧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6709997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永嘉县嘉禾面筋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麻一波 | 100% | 人民币5万元 |
永嘉县嘉禾面筋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者变更 | 麻一波 [新增] | 麻永巧 [退出] | 2018-03-0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麻一波;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麻一波;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麻永巧;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麻永巧;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8-03-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麻一波 | 麻永巧 | 2018-03-02 |
管辖单位变更 | 乌牛市监所 | 上塘市监分局 | 2018-03-02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区(浙江双泉泵业有限公司内) | 永嘉县南城街道中西村花地畜牧仓库 | 2018-03-0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51344081 | 2016-12-0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7月3日止) | 2016-12-0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081U | 注册号:********9751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06 |
永嘉县嘉禾面筋厂的行政处罚
永环罚字[2016]11号 | 县环保局 |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永环罚字[2016]11号 永嘉县嘉禾面筋厂: 永嘉县嘉禾面筋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0月15日,永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从事食用面筋加工;有清洗废水、锅炉废气、腐烂面粉酸臭味等产生,生产废水只经污水畜水池沉淀后溢出,车间及车间周边有腐烂面粉恶臭气味,无防恶臭处理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现场勘察笔录:证实面筋厂规模、生产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证实面筋厂正在生产,有废水、废气产生,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3、现场勘察照片:证实面筋厂生产情况;4、现场勘察平面图:证实面筋厂方位情况;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6、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7、环境监察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者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对于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2016年2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6]11号),明确告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一)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罚款由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开出罚没款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开 户 银 行:永嘉县农村商业银行 帐 号:*0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日 | 2016-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