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双屿镇上伊村上伊路58弄20号 ,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土石方挖掘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道路、河道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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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双屿镇上伊村上伊路58弄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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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7)1350664081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汪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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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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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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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汪贤光 | 40% | 人民币40.0万元 |
陈周良 | 30% | 人民币30.0万元 |
伊建波 | 30% | 人民币30.0万元 |
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8月4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8月9日止) | 2012-06-13 |
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汪贤光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周良 | 监事 |
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0871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2月03日11时25分许,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25892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个月5天(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01月23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2-03 |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0528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6月11日10时46分许,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25892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8天(2015年05月23日至2015年06月11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6-11 | ||
[2015]温鹿公路罚字第0074号 | 区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5月19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16K+300M依法对王辉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20215的3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45.1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3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15.1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5年05月19日对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C20215车辆,轴数为3轴,核定载质量12.67吨,由王辉驾驶,于2015年05月19日14时50分,装运废土,从下岸开往外垟,在途经330国道16K+3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45.1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5年0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5]告字第0074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5-20 | ||
[2015]温鹿公路罚字第0085号 | 区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6月01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17K+100M依法对王辉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20215的3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40.9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3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10.9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5年06月01日对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C20215车辆,轴数为3轴,核定载质量12.67吨,由王辉驾驶,于2015年06月01日15时03分,装运废土,从下岸开往外垟,在途经330国道17K+1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40.9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5年06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5]告字第0085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6-02 | ||
[2015]温鹿公路罚字第0087号 | 区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6月03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1891K+910M依法对王彬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25826的3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45.45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3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15.45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5年06月03日对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C25826车辆,轴数为3轴,核定载质量12.945吨,由王彬驾驶,于2015年06月03日22时25分,装运矿石,从仰义开往前陈,在途经104国道1891K+91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45.45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5年06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5]告字第0087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6-04 | ||
[2015]温鹿公路罚字第0159号 | 区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9月11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瓯湖线9K+500M依法对王朋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25850的3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50.35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3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20.35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5年09月11日对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C25850车辆,轴数为3轴,核定载质量12.945吨,由王朋驾驶,于2015年09月11日09时05分,装运废土,从藤桥石鼓山开往垟岸村,在途经瓯湖线9K+5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50.35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5年0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5]告字第0159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9-11 | ||
[2015]温鹿公路罚字第111号 | 区公路管理局 | 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C20215的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由王丰产驾驶,于2015年12月31日00时29分,装载黄土从仰义驶往后京,在途经104国道1890K+100M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被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辆,车货总重37.8吨。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超限7.8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缴罚款(银行网点详见附录)。户名: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00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12-31 | ||
[2016]温鹿公路罚字第0240号 | 区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8月01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17K+200M依法对王彬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25826的3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50.7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3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20.7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6年08月01日对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C25826车辆,轴数为3轴,核定载质量12.945吨,由王彬驾驶,于2016年08月01日05时58分,装运石头,从仰义开往沙头,在途经330国道17K+2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50.7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6年08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6]告字第0240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8-01 | ||
罚决字[2015] 第33032451201500044号 | 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1月20日12时36分,驾驶员王朋驾驶浙C.25850自卸车运输货物(石子)由温州仰义后京开往六岙石子场, 货物满载高出车厢栏板约1米高且裸露无遮盖物,途经瓯北街道六岙村地段, 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被执法人员陈光武、杨伟毅查获。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无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措施违法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之规定,应当予以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该车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查后及时主动配合执法机构调查,情节一般,给予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2015-01-26 |
温州市建辉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 2014-07-17 | (2014)温鹿行审字第196号 |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 2014-07-17 | (2014)温鹿行审字第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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