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慧普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生产和销售电吹风,干手器等宾馆,家用和专业电器的企业,近年来,大多数产品通过了CE.GS .CB.CCC认证,并获得中国品牌,中国具发展潜力企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重质量.守诚信示范单位等诸多荣誉      
 公司秉承有文明的地方就有慧普的理念,愿和诸位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盛丰路29号3幢2-3层北首
固定电话:
86 0577 86089289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陈永滔
经理手机:
1396895736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14
传真号码:
86 0577 86089282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85216125
手机号码139****736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
简称:慧普电器
主要经营产品:电吹风 ; 干手器 ; 干肤器 ; 皂液机 ; 电夹板 ; 宠物吹水机 ; 美容镜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电吹风、墙壁开关、电烫斗、剃须刀、插座、浴霸、换气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营业执照号码:330304000065392
发证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12-15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1年05月2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 (万元)
所属分类:镜子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瓯海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13089243

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永滔33.28%人民币16.64万元
张有伍16.68%人民币8.34万元
张有抗16.68%人民币8.34万元
李金清16.68%人民币8.34万元
李永放16.68%人民币8.34万元

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653N注册号:********6539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15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1/5/28 Monday 至 2035/12/31 Monday营业期限: 2001/5/28 Monday 至 2015/12/31 Thursday2015-12-15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1/5/28 Monday 至 2035/12/31 Monday营业期限: 2001/5/28 Monday 至 2015/12/31 Thursday 2015-12-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653N注册号:********6539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1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无2013-08-2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电吹风、墙壁开关、电烫斗、剃须刀、插座、浴霸、换气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电吹风、墙壁开关、电烫斗、剃须刀、插座、浴霸、换气扇2013-08-27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盛丰路**号*幢*-*层北首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上戍乡住所: 温州市瓯海梧田北村(温州特产试验场内)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梧田街道2012-06-01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温州市盛丰路29号3幢2-3层北首; 邮政编码: 32501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上戍乡住所: 温州市瓯海梧田北村(温州特产试验场内); 邮政编码: 32501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梧田街道2012-06-01
注册号: ********65392 注册号: ********897 2011-01-13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65392注册号: ********8972011-01-13
投资人备案姓名: 李金清;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李永放;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张有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有伍;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陈永滔;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张有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永滔;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6-03-21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瓯海梧田北村(温州特产试验场内)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埭头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2006-03-21
改制变更............2006-03-21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01-5-28 至 15-12-31营业期限: 01-5-28 至 05-12-312006-03-21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电吹风、墙壁开关、电烫斗、剃须刀、插座、浴霸、换气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证件经营)**行业代码: 3924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电吹风、墙壁开关、电烫斗、剃须刀、插座、浴霸、换气扇。行业代码: 39242006-03-21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温州市瓯海梧田北村(温州特产试验场内); 邮政编码: 325205; 电话: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埭头工业区; 邮政编码: 325205; 电话: ******** 2006-03-21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01-5-28 至 15-12-31营业期限: 01-5-28 至 05-12-31 2006-03-2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李金清;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8.34; 百分比: 16.68%姓名: 李永放;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8.34; 百分比: 16.68%姓名: 张有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8.34; 百分比: 16.68%姓名: 张有伍;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8.34; 百分比: 16.68%姓名: 陈永滔;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6.64; 百分比: 33.28%姓名: 张有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4; 百分比: 48% 姓名: 陈永滔;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6; 百分比: 52% 2006-03-21
注册号: ********897 注册号: ********410 2006-03-21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897 注册号: ********410 2006-03-21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埭头工业区; 邮政编码: 325205; 电话: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梅头埭头工业区; 邮政编码: 325205; 电话: ******** 2003-07-2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张 有 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4; 百分比: 48%姓名: 陈 文 超;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2003-07-2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陈 永 滔;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6; 百分比: 52%姓名: 陈 永 滔;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2003-07-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陈 永 滔;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陈 文 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3-07-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张 有 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陈 永 滔;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3-07-23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陈 永 滔;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陈 永 滔;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3-07-23
投资人备案姓名: 张 有 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陈 文 超;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3-07-23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埭头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梅头埭头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2003-07-23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电吹风、墙壁开关、电烫斗、剃须刀、插座、浴霸、换气扇。行业代码: 4027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电吹风、墙壁开关、电烫斗、剃须刀、插座、浴霸、换气扇。※※行业代码: 40272003-07-23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陈 永 滔;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陈 文 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3-07-23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张 有 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陈 永 滔;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3-07-23

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陈永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有抗监事

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5第22号区质监局当事人: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永滔 201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由你公司生产的电吹风(型号RCY-67400)共180只和电吹风(型号RCY-67330)共96只;这两种型号电吹风并不在你公司已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2010709579242)上所列的型号里面。现场你公司也未能提供该两种型号电吹风相关的证书,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吹风。 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电吹风(型号RCY-67400)共计180只,主要是与泰国客户签订订单之后生产的,主要用于出口的,并没有在国内销售,目前该型号的电吹风还未出厂、销售。你公司于2014年6份开始生产电吹风(型号RCY-67330)共计136只, 并于2014年7月20日以单价每只65元销售给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共计40只;剩余96只电吹风(RCY-67330)未出厂、销售。 我局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吹风的行为,已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吹风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证书扩展,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捌仟元整(8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捌仟元整(8000元),以上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开户名和账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8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5第22号区质监局当事人: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永滔 201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由你公司生产的电吹风(型号RCY-67400)共180只和电吹风(型号RCY-67330)共96只;这两种型号电吹风并不在你公司已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2010709579242)上所列的型号里面。现场你公司也未能提供该两种型号电吹风相关的证书,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吹风。 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电吹风(型号RCY-67400)共计180只,主要是与泰国客户签订订单之后生产的,主要用于出口的,并没有在国内销售,目前该型号的电吹风还未出厂、销售。你公司于2014年6份开始生产电吹风(型号RCY-67330)共计136只, 并于2014年7月20日以单价每只65元销售给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共计40只;剩余96只电吹风(RCY-67330)未出厂、销售。 我局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吹风的行为,已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吹风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证书扩展,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捌仟元整(8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捌仟元整(8000元),以上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开户名和账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8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5第24号区质监局当事人: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永滔 2014年12月29日,我局抽样人员依据《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季度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浙质监发〔2014〕244号)文件,对你公司生产的电吹风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为:D0501438。 2015年1月28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国家金融设备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该批电吹风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JJ15010087),报告显示你公司生产的电吹风产品,在“谐波电流”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依据GB4706.1-2005、GB4706.15-2008、GB4343.1-2009、GB17625.1-2012、QB/T1876-2010、GZ39560201毛发护理器具100-2014)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品。201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你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十五日内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该批电吹风主要是由于外购的元器件谐波电容容量偏低,你公司没有及时进行进货检验,导致电吹风检测不合格。你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共生产的同批次不合格电吹风数量为36只,生产成本40元/只,销售单价是50元/只;共计货值金额1800元。抽样检验使用了6只,其余不合格产品均已销售完毕,获取违法所得300元。 我局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吹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吹风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生产的电吹风不合格项目属强制性条款,且是首次违法,并已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积极整改,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处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980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捌拾元整(2280元),以上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开户名和账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于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8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5第24号区质监局当事人: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永滔 2014年12月29日,我局抽样人员依据《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季度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浙质监发〔2014〕244号)文件,对你公司生产的电吹风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为:D0501438。 2015年1月28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国家金融设备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该批电吹风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JJ15010087),报告显示你公司生产的电吹风产品,在“谐波电流”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依据GB4706.1-2005、GB4706.15-2008、GB4343.1-2009、GB17625.1-2012、QB/T1876-2010、GZ39560201毛发护理器具100-2014)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品。201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你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十五日内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该批电吹风主要是由于外购的元器件谐波电容容量偏低,你公司没有及时进行进货检验,导致电吹风检测不合格。你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共生产的同批次不合格电吹风数量为36只,生产成本40元/只,销售单价是50元/只;共计货值金额1800元。抽样检验使用了6只,其余不合格产品均已销售完毕,获取违法所得300元。 我局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吹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吹风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生产的电吹风不合格项目属强制性条款,且是首次违法,并已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积极整改,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处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980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捌拾元整(2280元),以上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开户名和账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于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8

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5125382U实用新型2016-04-06美发干手器手携物品或旅行品陈永滔;张友伍;李金清
CN303417653S外观设计2015-10-21吹风机(RCY-67588)陈永滔;张友伍;李金清
CN303370979S外观设计2015-09-09吹风机(672202-2)陈永滔;张友伍;李金清
CN303568194S外观设计2016-01-20吹风机(RCY-67599)陈永滔;张友伍;李金清
CN303417652S外观设计2015-10-21吹风机(RCY-67588D)陈永滔;张友伍;李金清
CN303417654S外观设计2015-10-21吹风机(MGQ-168)陈永滔;张友伍;李金清

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浙江创业电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4-01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85号
温州市福安食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慧普电器有限公司、张利民等财产2014-05-29 (2013)浙民申字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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