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是碳钢蝶阀,闸阀,止回阀,截止阀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
- 固定电话:
- 86-057786888333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销售员:
- 袁满义
- 经理手机:
- 1338855110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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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周海珍 | 60.0(2015-05-12) | |
王永信 | 40.0(2015-05-12) |
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86E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3-21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86E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3-21 |
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周海珍 | 执行董事 |
王永信 | 监事 |
周海珍 | 经理 |
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龙环罚字[2015]225号 | 区环保局 |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龙环罚字[2015]225号
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于2013年5月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建成阀门铸造加工项目并同时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0.4吨中频炉1台、焙烧炉2台、注蜡机1台、抛丸机2台、切割机1台,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有废气产生,所需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废气经水膜除尘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但该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所需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已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其他的基本情况; 4、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11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5]225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但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其理由是:市场经济不景气,业务量小,经常停产,利润微薄,经济上比较困难,无法承担高额罚款,希望我局能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5]225号)、《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从事阀门铸造加工,所需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你单位积极的主观态度和提出的困难,我局将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罚没金在龙湾农行各分理处缴纳,缴纳换取收据后,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五联送至龙湾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执法单位编码:4801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line-height:28px;mso-line-height-rule:exactly'>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pan>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 2015-12-18 | ||
温龙安监管罚〔2016〕大第9号 | 区安监局 | 201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未能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当场发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经初步调查,该单位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2016年4月1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员工王永信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接作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6年4月18日向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安监管罚告〔2016〕大第9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 2016-05-03 |
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与温州顺涨阀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9-06 | (2016)浙0303行审514号 |